鹏辉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26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具有必要性,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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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骞 昝廷全 宋小宁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