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鹏辉能源终止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1-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鹏辉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原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湖南鸿跃及其原股东签署《湖南鸿跃电池材料有
限公司增资协议》、《湖南鸿跃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拟
以总计4,000万元的投资价款认购湖南鸿跃新增注册资本631.579万元,出资额超
过所认购注册资本的部分3,368.421万元计入湖南鸿跃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
公司将持有湖南鸿跃17.3913%的股权。截至目前,公司已按增资协议实缴出资
1,200万元。
公司股东夏仁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393,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夏
仁德先生是湖南鸿跃的董事,湖南鸿跃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终止情况
公司按增资协议实缴出资1,200万元后,湖南鸿跃内部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
化,公司积极与湖南鸿跃就本次投资有关事项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综合考虑各
方面相关因素,公司拟终止原对外投资事项,并与湖南鸿跃及其原股东签署解除
原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协议。公司签署的解除协议将约定湖南鸿跃将公司实缴
的1,200万元款项退还给公司,并向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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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对外投资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终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夏信德先生、夏杨女士是夏仁德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终止对外投资
构成关联交易,董事夏信德先生、夏杨女士对该议案表决进行回避。本次终止对
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组织实施、签署相关具体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
终止对外投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
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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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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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俊 陈邦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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