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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海通证券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9-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鹏辉能源(300438)
保荐代表人:吴俊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陈邦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募集资金使用承诺、承诺未能履行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2、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股利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5、关于不开展财务性投资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个别分支机构存在以下被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的情况:
                                  1、2021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1〕 14 号),
                             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该监管函认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过程
                             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
                             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在担任财务顾问过程
                             中,未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进
                             行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该监管函后,高度重
                             视,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加强合规培训及合规检查力度,督
                             导员工勤勉尽责,提升持续督导业务能力,夯实工作底稿,
                             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2021 年 2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 号),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该监管函认定海
整改情况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
                             不充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
                             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增强合规培训及合规检查力度,督导员
                             工勤勉尽责,提升执业水平。
                                  3、2021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海通证券、
                             海通资管在开展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相关违
                             规行为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暂停为机构
                             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12 个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
                             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
                             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12 个月,以及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 6 个月的监管措
                             施;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 年等监管措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
                             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组织
                                           3
        报告事项                                    说明
                            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深入检视业务运作情况、深刻检讨业务
                            管控缺陷,全面落实相关整改工作,确保各业务环节严格遵
                            循法律法规与自律准则。
                                4、2021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32 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
                            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监管函认定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收购对象间接股东的股权结
                            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收到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并
                            将在其他项目执行中特别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复杂的披露,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事前沟通,督导员工勤勉尽责,夯实工作
                            底稿,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5、2021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1〕34 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
                            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该监管函认定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报送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收购对象间接股东的股
                            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股权结构不一致。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
                            并将在其他项目执行中特别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复杂的披
                            露,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事前沟通,督导员工勤勉尽责,夯实
                            工作底稿,切实提高执业水平。
                                6、2021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6 号),对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该监管函认定南通营业部在异常交易预警、监控及处理,员
                            工系统权限及客户交易委托记录要素等方面存在不足。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营业部立即
                            整改,完善异常交易有关管控机制,持续推进对交易系统的
                            完善,确保员工信息系统用户权限设置符合要求,切实加强
                            异常交易监控管理和内控管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吴   俊                陈邦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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