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2-01-27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鹏辉
能源”)拟发行股份购买吴爱深、罗新耀和佛山市华飞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飞达”)所持有的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实达科技”)24.0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
求,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所持实达科技的股权,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
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
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且《报告书》已对该等审
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对方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以及查封、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
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实达科技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继
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
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收购实达科技的少数股东股权,有利于整合上市
公司在高倍率比功率型锂离子电池细分领域的资源,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
新增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交易相关方签署了关于避免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
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