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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
分配预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及公司所处成长
发展阶段。利润分配事项符合分红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并能够认真
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交易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
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
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2021 年度,除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没有发生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
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
证公司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所发
生的融资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的工作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1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 2022 年非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2年非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该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股东利
益和员工利益三者的关系,符合公司发展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八、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及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条件)。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计划中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人员和数量)未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鹏辉能源精
英创享计划”(草案)》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
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56 名激励
对象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54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
限售手续。

    九、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
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于3名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7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离职及20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在部门KPI<80分且≥
60分,同意公司根据规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我们对上述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
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独立董事陈骞先生已提出辞职,经公司董事会提议,提名南俊民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   骞                      昝廷全                          宋小宁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