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鹏辉能源行使“鹏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2022-06-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鹏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鹏辉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行使“鹏辉转
债”提前赎回权利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鹏辉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6号),公司
2020年10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元,每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000.00万
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89,000.00万元可转债已于2020年11月6日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鹏辉转债”,债券代码“123070”,可转债
存续期至2026年10月19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26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
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10月19日止)。
2021年5月25日,公司公告《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因
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鹏辉转债”转股价格由20.16元/股调整为20.06
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2021年8月16日,公司公告《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因
公司回购注销547,385股限制性股票,“鹏辉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20.06元/股调
整为20.0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8月17日生效。
2022年5月31日,公司公告《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因
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鹏辉转债”转股价格由20.08元/股调整为20.03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鹏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内容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2
三、本次触发“鹏辉转债”赎回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的130%(含130%),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公司股票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鹏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鹏辉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已于2021
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鹏辉
转债”的议案》,决定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不行使“鹏辉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鹏辉转债”。
公司股票自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鹏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鹏辉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已于2021
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鹏辉
转债”的议案》,决定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不行使“鹏辉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鹏辉转债”。
公司股票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鹏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鹏辉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于2022年2
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鹏辉
转债”的议案》,决定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不行使“鹏辉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鹏辉转债”。
公司股票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鹏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鹏辉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于2022年5
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鹏辉
转债”的议案》,决定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不行使“鹏辉转
3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鹏辉转债”。
公司股票截至2022年6月29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公司“鹏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根据《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已触发“鹏辉转债”的赎回条款。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行使“鹏辉转债”提前赎回权的条件已成立,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行使“鹏
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行使“鹏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 俊 陈邦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