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鹏辉能源: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16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2-156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6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 912 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副董事长鲁宏力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179,270,1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8.8626%。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4,758,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2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44,511,2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44,522,7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9.65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4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44,511,2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649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091,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178,8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43,8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82%;反对 178,8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250,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3%;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503,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提供完整的电源解决方案

99.9569%;反对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年夫兵律师、庄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