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18-094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0月22日。
2、本次解锁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15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4,620,24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79%。其中,副总经理张志刚、财务
总监赵敏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仍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无差异。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杰电气”)于2018年
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
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
的全部事宜等,授权期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公司董事会对2015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相关事项做出
决议符合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2015 年 10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合计
22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15 元/股。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解锁期内按 30%、30%和 40%的解锁比例分
三期申请解锁。具体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锁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就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
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6、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标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5-2017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
绩考核指标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具体如下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达到个人业绩考核标准
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A B C D
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分数段 80分以上 70~80分 60~70分 60分以下
可解锁比例 100% 10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以上,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
行解锁。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将持股 5%以上股东赵志浩先生的近亲属赵培先生作为股权
激励对象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持股 5%以上股东赵志浩先生的近
亲属赵培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将持股 5%以上股东赵志浩先生的近亲属赵培先生作为
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次解锁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7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44,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9%。同时,因原激励对象王恩同等5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0,000股由公司回
购注销。本次解锁及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36,000股。
5、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吴彩桥、武明扬共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 32,2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2018 年 3 月 7 日,公
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6、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解
锁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
售或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时,在解锁条件成就后,按既定的比例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申请解锁,每一批的解锁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次解锁的解锁时间为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为解锁日,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截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在锁定期后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相
应解锁条件成就的前提下,可申请解锁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的限制
性股票。
(二)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
1、激励对象资格合法合规
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也不存在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人
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6)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确认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合规。
2、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通过考核
(1)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①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5-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次解锁 以2014年业绩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②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17)
第 010144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4,494,286.47 元,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72,822,166.63 元,增长率为 29.76%,不低于 20%;公
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也符合“不得低
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的条件。
(2)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合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
考核应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
(即等级 A、B 和 C),才能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如果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即等级 D),则取消其当期可解
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已确认,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
考核为良及以上,可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下
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0月22日。
2、本次解锁的激励股份总数为 4,620,240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0.79%。本
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如下:
未解锁的激励 本次可解锁激励 剩余未解锁的激
姓名 职务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励股份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张志刚 副总经理 28.98 12.42 16.56
赵敏 财务总监 14.49 6.21 8.2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1,034.586 443.394 591.192
(技术)人员(213 人)
合计 1,078.056 462.024 616.032
注 1:副总经理张志刚、财务总监赵敏所持限制性股票在本次解锁后,仍需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限售股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
288,588,385 49.26% 139,725 4,620,240 284,107,870 48.49%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277,807,825 47.42% 139,725 277,947,550 47.44%
股权激励限售股 10,780,560 1.84% 4,620,240 6,160,320 1.05%
二、无限售流通股 297,306,137 50.74% 4,480,515 - 301,786,652 51.51%
三、总股本 585,894,522 100.00% - - 585,894,522 100.00%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