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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杰电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9-06-21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19-044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9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对《北京双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说明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的公司债券;

       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决议。
 3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可以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
                                                     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大会提供便利: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

       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

       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

       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

       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

       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5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6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