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11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19-049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9 日—7 月 10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7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生产基地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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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赵志宏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17,672,6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4.23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数量 317,466,65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总股份(585,768,666 股)的 54.1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205,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85,768,666 股)的 0.0352%。
(三)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书面表
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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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杰新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南杰”)系北京双
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杰新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杰
新能”)持有湖南南杰 70%的股权,自然人李文辉持有湖南南杰 19%
的股权,自然人李健持有湖南南杰 11%的股权。
李文辉和李健拟将其持有的湖南南杰合计 30%的股权转让给许专
先生,公司的子公司南杰新能放弃上述转让股权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鉴于本次交易的股权受让方许专先生为公司董事,本次放弃转让股权
的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
2、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317,672,650 股,同意票为 317,660,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9961%,反对票为
12,321 股,弃权票为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7,616,40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8385%,反对票为 12,321
股,弃权票为 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9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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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
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对《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2、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317,672,650 股,同意票为 317,660,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9961%,反对票为
12,321 股,弃权票为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为 7,616,40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 99.8385%,反对票为 12,321
股,弃权票为 0 股,表决结果为通过(特别决议)。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伟,穆曼怡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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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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