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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杰电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9-12-11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19-092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北京双
        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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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动。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3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销。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

       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     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4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    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
       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
       批。
                                                    产事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大     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资产事项。                                   报表净资产的30%,单项委托理财运用资金总额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10%。
       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的 5%,单项委托理财运用资金总额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 1%。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