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9-12-11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19-092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北京双
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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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动。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
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3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销。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
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 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项,由总经理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4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 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
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
批。
产事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大 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资产事项。 报表净资产的30%,单项委托理财运用资金总额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10%。
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的 5%,单项委托理财运用资金总额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 1%。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