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2020]海字第 07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〇年六月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2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8 二十一、结论意见...................................................................................................... 39 4-1-1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双杰电气 双杰配电 指 北京双杰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杰远电气 指 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智远电力 指 北京双杰智远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无锡变压器 指 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苏州固丰 指 苏州固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天津东皋膜 指 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双杰新能 指 双杰新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英利融创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北京英利融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 益通美尔 指 云南益通美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双杰合肥 指 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众杰伟业 指 阿拉山口市众杰伟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原 名北京众杰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阜城晶能 指 阜城县晶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持股 公司 衡水英杰 指 衡水英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间接持股 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4-1-2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兴华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兴证券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或章程 指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中兴华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2018)第 010727 号《审计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19)第 011209 号 《审计报告》及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中兴 华审字(2020)第 011151 号《审计报告》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后逐步发展为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首次公开发行 指 发行人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 指 经双杰电气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2020]海字第 071 号) 4-1-3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2020]海字第 071 号 致: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法 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律师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及 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法律资格及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已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和 必要的讨论。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发行人向本所提供复印 件的,本所律师已就复印件和原件进行了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遗漏,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4-1-4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并依 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发行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 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6.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本所承诺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5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在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表决票、议案、会议决议 及会议记录等正本复印件,并与发行人保存的相关文件原件进行比对的基础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其授权范围 及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在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全套工商登记档案以及相关协议 等资料,对上述资料的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查验、分析和判断,并取得 发行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系双杰配电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双杰配电系 2002 年 12 月 13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1 月 6 日, 双杰配电 2008 年第五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同意依据《公司法》将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1-6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月 2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 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 年 4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61 号),批准发行人向社会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486,400 股。2015 年 4 月 20 日,中兴华对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5) 第 BJ05-007 号”《验资报告》。该次发行的股票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双杰电气”,证券代码“300444”。2015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变更为 13,794.56 万元。 发行人现时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45459158T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D 座 1111;法定代表人:赵志宏; 注册资本:58,572.0642 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经营范围: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普通货运;研发、销售分布式发电 及控制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放电及智能控制设备、电能质量治理及监控设备、电 能计量系统设备;生产分布式发电及控制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放电及智能控制设 备、电能质量治理及监控设备、电能计量系统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供 应;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勘察设计;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 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 4-1-7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在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 规范三会运作及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三会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 及会议记录等正本复印件,并与发行人保存的相关文件原件进行比对,查验发行 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国家有权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 条之规定; 3.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之叙述,发 行人是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已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发行新 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 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4-1-8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认可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部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2)根据中兴华审字(2020)第01115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 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符 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4-1-9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人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 发行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在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申请表、历次变更申请表、历次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 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全套工商登记档 案,并获取、核查可能影响本所律师作出独立判断而工商部门未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予以 查验。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为设立股份公司,双杰配电 12 名股东共同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签署 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并对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 进行了约定。双杰配电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双杰配电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 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0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在核查发行人业务资料、资产资料、机构资料、人员资料、财务资料和发行 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并对发行人的经 营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予以查验。 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 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分开,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要从事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业务经营所必须 的人员、资金、技术和设备,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组织系统,能够独立支配人、 财、物等生产要素,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 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其资 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规范、健全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并完全独立于控股 股东及其他股东;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且均在发行人处 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4-1-11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兼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制订了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在 银行开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 行账号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设有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信息化管理部、证券部、审计部、研发中心、销售部、技术支持部、商 务部等内部管理机构。上述机构独立运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主要从事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建立了研发、 生产、销售整个业务链条,其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 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及业务均独立、完整,完全 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法人 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 券持有人名册,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是否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 4-1-12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依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担 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赵志宏,男,1964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640817XXXX,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建国街一里 X 栋 X 号,持有发行人 92,948,324 股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 15.87%。 2.袁学恩,男,1966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660923XXXX,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小区西里 X 楼 X 门 X 号,持有发行人 70,656,059 股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 12.06%。 3.赵志兴,男,1950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5282519500924XXXX,住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友谊巷祥和三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号,持有发行人 31,850,78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44%。 4.赵志浩,男,1960 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5282519601219 XXXX,住所: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川井大街能源街坊 X 号,持有发行人 31,850,78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44%。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赵志宏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赵志宏持有发行人 92,948,324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5.87%,赵志宏 从双杰配电成立及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至今,一直担任双杰配电或股份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2016 年至今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此外,赵志宏兄长赵志兴、 赵志浩各持有发行人 31,850,787 股股份,均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44%,赵志宏、 赵志兴和赵志浩合计持有发行人 156,649,89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6.75%。 2009 年 3 月 22 日,赵志宏、赵志兴和赵志浩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 认其自双杰配电成立至协议签署日,各方作为双杰配电或股份公司股东期间,在 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时,均保持一致 意见,系一致行动人。各方同意今后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公司法》和《北 4-1-13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 股东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为一致行动人。《一 致行动协议》还明确,如果赵志宏、赵志兴和赵志浩无法就提案或所需表决事项 达成合意,则以赵志宏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该意见对全体一致行动人均 具有约束力,各方需按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发表意见。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 175,716,192 股进行测算,为了保证本 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单个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5,000 万股,即本次发行单个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认 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发行后)的 6.57%。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不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赵志宏持股比例为 12.2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 20.57%,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在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申请表、历次变更申请表、历次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 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历次营业执照及 年检资料等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上市后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的公告,本所 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对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是由双杰配电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 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权及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权转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公司股份于 2009 年 2 月 18 日正式在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自股份公司成立至 2010 年 5 月 24 日股份公司公告暂停 4-1-14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报价转让,公司股份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共进行了 26 次转让,合计 409.86 万 股。 2.向股东派送红股 根据发行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以总股本 65,18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2 股红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分红前发 行人总股本为 65,180,000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 78,216,000 股。此次分红的 派息股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1 年 7 月 4 日。 201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变更为 7,821.6 万元。 3.定向增资 2011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双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拟定向增资不超过 800 万股 (含 800 万股),每股 9 元,其中,定向增资股份总数的 30%拟向股权登记日在 册股东配售,拟向在册股东配售的股份为 240 万股。201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公告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方案》。 2011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此次定向增 资。2011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了中证协函[2011]547 号《关于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文件的备案确认函》,同意本次定向增资股 份不超过 800 万股。发行人以 2011 年 12 月 30 日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共有 5 名在册股东(赵连华、河南景泰同方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中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台州颐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台州风搏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参与优先认购,共认购 568,620 股,其余 19 名在册股东放弃优先认 购权。本次增资的新增的认购人为刘中锴、姜龙、刘颖、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昀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北 京和发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誉合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汇 城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红波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华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兴华 2012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2)第 2102001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1 月 17 日止,发行人定向增资 800 万股已经完成,实际 4-1-15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价格每股 9 元,募集资金为 7,200 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为 800 万元,溢价部分扣 除发行费用 82 万元后,增加资本公积为 6,318 万元。 公司根据 2012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定向增资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份登记的函》(中证协市场 字[2012]014 号),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了定向增资股份登记手续。2012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取得了新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8,621.6 万元。 4.2011 年 6 月 22 日至 2012 年 5 月 21 日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 权转让 2011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公告自 2011 年 6 月 22 日起恢复报价转让,自恢 复报价转让至 2012 年 5 月 21 日,公司股份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共进行了 9 次 转让,合计 68.1 万股。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综合发行人定向增资的情况,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5 月 16 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赵志宏 20,435,448 23.70% 2 袁学恩 16,197,360 18.79% 3 赵志兴 7,778,520 9.02% 4 赵志浩 7,778,520 9.02% 5 陆金学 6,536,792 7.58% 6 许专 4,998,152 5.80% 7 青岛华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511,380 4.07% 8 周宜平 3,363,288 3.90% 9 张党会 2,286,480 2.65% 10 魏杰 2,150,480 2.49% 11 李涛 2,066,480 2.40% 12 众杰伟业 1,380,000 1.60% 13 武汉昀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1,000,000 1.16% 14 河南景泰同方科贸有限公司 840,000 0.97% 4-1-16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 北京德同长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00,000 0.93% 16 赵连华 771,080 0.89% 17 分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720,000 0.84% 18 北京和发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50,000 0.75% 19 张志刚 511,080 0.59% 20 北京汇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 0.58% 21 昆明红波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0.35% 22 刘中锴 250,000 0.29% 23 天誉合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0,000 0.23% 24 北京百汇城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 0.23% 25 台州颐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44,295 0.17% 26 北京洛子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6,000 0.16% 27 北京中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221 0.13% 28 山东天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 0.12% 29 杭州若禹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6,000 0.11% 30 刘颖 80,000 0.09% 31 唐山赛亿欧商贸有限公司 60,000 0.07% 32 北京兆牌投资有限公司 53,320 0.06% 33 北京志鸿远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0.06% 34 深圳市鸿瑞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0.06% 35 姜龙 40,000 0.05% 36 台州风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104 0.04% 37 北京鹏泰行科技有限公司 36,000 0.04% 合计 86,216,000 100.00% 5.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以原有总股本 8,621.60 万股 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共 计增加股本人民币 1,724.32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45.92 万元, 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中兴华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4)第 BJ05-005 号《验资 4-1-17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报告》予以验证。2014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 登记,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10,345.92 万元。 6.首次公开发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61 号),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34,486,400 股。 2015 年 4 月 20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5)第 BJ05-007 号《验资报告》。该 次发行的股票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 “双杰电气”,证券代码“300444”。2015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13,794.56 万 元。 该次发行新股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更为: 1 股票类别 股数(股) 比例 (%) 无限售流通股 34,486,400 25 有限售流通股 103,459,200 75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3,166,784 9.544 境内自然人持股 90,292,416 65.455 总计 137,945,600 100 注 1:单独股权比例与总股权比例的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7.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以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37,945,6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137,945,600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75,891,200 股。2015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 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27,589.12 万元。 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发行人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共计 222 人授予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通过本次股权激励,公司股本总数由 4-1-18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75,891,200 股增加至 283,391,200 股。2015 年 11 月 13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5)第 BJ05-051 号)予以验证。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2016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换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28,339.12 万元。 9.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016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注 销王恩同等 5 名被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 万股,本次回购注 销后,发行人的总股本由 283,391,200 股变更至 283,371,200 股。2017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变更为 28,337.12 万元。 10. 配股 2017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7]1089 号《关 于核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 42,505,680 股新股。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完成了本次配股工作,截至股权登记 日(2017 年 7 月 21 日)收市,公司股东持股总量为 283,371,200 股,截至认购 缴款结束日(2017 年 7 月 28 日)有效认购数量为 42,157,957 股,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 301,429,392.55 元,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 42,505,680 股的 99.18%。本次配股 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325,529,157 股。2017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完成 了本次配股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32,552.9157 万元。 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017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等议 案,决定回购注销部分离职员工所获的限制性股票 32,200 股(含配股部分),回 购价格为 8.67173 元/股。2018 年 1 月 3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上了上述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由 325,529,157 股 变更至 325,496,957 股。2018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完成了上述回购注销对应的 4-1-19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减资的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 32,549.6957 万元。 12.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以总股本 325,496,957 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增 260,397,565 股。本次 转增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585,894,522 股。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 完成了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 58,589.4522 万元。 13.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019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等议案, 决定回购注销部分离职员工所获的限制性股票 125,856 股(含配股部分),回购 价格为 4.7843 元/股。2019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上了 上述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由 585,894,522 股变更至 585,768,666 股。2019 年 11 月 8 日,发行人完成了上述回购注销对应的减资的 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 58,576.8666 万元。 14.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019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等议案, 决定回购注销部分离职员工所获的限制性股票 48,024 股(含配股部分),回购价 格为 4.7704 元/股。2019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上了上述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由 585,768,666 股 变更至 585,720,642 股。2019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完成了上述回购注销对应的 减资的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 58,572.0642 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权及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主要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根据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查询的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 4-1-20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质押、冻结记录,截至查询日 2020 年 5 月 22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持股比例 号 (姓名) (万股) 股份状态 数量(万股) 1 赵志宏 9,294.83 15.87% 质押 8,077.00 2 袁学恩 7,065.61 12.06% 质押 4,064.00 3 赵志兴 3,185.08 5.44% 质押 527.00 4 赵志浩 3,185.08 5.44% 质押 2,790.00 八、发行人的业务 在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取得的相关证 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声明等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的 业务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主要从事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所从事的 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潜在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目前未在中国大陆以 外进行经营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自 2017 年以来, 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自 2017 年以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从事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全部 收入的绝大部分,且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4-1-21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经营正常且近两年有 连续盈利的经营记录,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六)相关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 GR20151100007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等资质证书 34 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该等资质证书 真实、合法、有效。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关联方的工商登记 资料、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公司治理文件、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等资料,并核查发行人三会规范运作情况的 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经本所律师审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为赵志宏、袁学恩、 赵志兴及赵志浩。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 的关联方。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合营和联营企业为发行人关联方。 5.王佳美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无锡变压器 30%股权,从谨慎角度出发, 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4-1-22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及发 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2017 年至2019年)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担保、货物购销、借款、向关联方增资等关 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依照《上市规则》、发 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亦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发行人已在其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该等规定 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关联法 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与该行业无关,发行人与关联法人及其下属企业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及其一致行动 人赵志兴、赵志浩在 2010 年 2 月 4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其承诺:“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 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 或参与任何与双杰电气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也不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 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或在上述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术人员;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双杰电气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存在构成竞争的可能,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双杰电气,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双杰 电气;本人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双杰电气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4-1-23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 (四)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及解决 同业竞争的承诺与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在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 赁协议或合同、专利证书等资料,并与发行人的证书原件等进行比对,登陆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查询,到发行人主要 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及权利受 限情况予以查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调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拥有的主要财产 情况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发行人拥有位于北京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 2 处,总面积为 20,790.74 平 方米。发行人对其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 2.无锡变压器拥有位于无锡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 1 处,总面积为 44,782.60 平方米。无锡变压器对其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土 地使用证》。 3.双杰合肥拥有位于长丰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 2 处,总面积为 300,000.00 平方米。双杰合肥对其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 证》。 4.天津东皋膜拥有位于天津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共 1 处,总面积为 120,083.10 平方米。天津东皋膜对其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 的《不动产权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 4-1-24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房产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 (1)发行人拥有位于北京市的房产共 4 处,总建筑面积为 24,832.30 平方米。 发行人对其房产均已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2)发行人子公司无锡变压器拥有位于无锡市的房产共 8 处,总建筑面积 为 20,142.3 平方米。无锡变压器对其房产均已取得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 有权证》。 (3)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东皋膜拥有位于天津市的房产共 1 处,总建筑面积 为 52,287.37 平方米。天津东皋膜对其房产均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不 动产权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真实、合法、有效。 2.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房产真实、 合法、有效。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注册商标 6 项,均在有效期内,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真实、合法、有效。 2.专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发明专利 79 项,实用新型专利 129 项,外观设计 专利 4 项,其中固体绝缘全封闭环网柜的发明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获得南非共和 国(Public of South Africa)专利、外观设计、商标与著作权登记局(Registrar of Patents, Designs, Trade Marks and Copyright)编号 2009/05680 的专利证书。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3.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3 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 4-1-25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 (四)主要经营设施 发行人拥有从事业务所需要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调查,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设施均为发行人所有,并由 发行人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 (五)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本法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21 家公司的股权,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持有的该等公司的股权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六)发行人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抵押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抵押登记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债务人 位置 土地使用权证号 时间 北京银行股份有 双杰电 双杰电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 京怀国用(2011 出) 限公司北京橡树 2018 年 5 月 2 日 气 气 区乐园南一街 5 号 第 00068 号 湾支行 2019 年 3 月 27 日 宝坻区低碳工业区宝 天津东 天津东 津(2018)宝坻区不 2019 年 4 月 10 日 双杰电气 白公路东侧,兴安道北 注 皋膜 皋膜 动产权第 1000064 号 2019 年 4 月 4 日 侧 2019 年 4 月 16 日 注:公司为天津东皋膜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天津东皋膜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2.房屋所有权抵押情况 4-1-26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债务人 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号 抵押登记时间 北京银行股份 双杰电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X 京房权证怀更字 有限公司橡树 双杰电气 2018 年 5 月 2 日 气 乐园南一街 5 号 1 幢 第 003330 号 湾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 双杰电 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X 京房权证怀字第 有限公司橡树 双杰电气 2018 年 5 月 2 日 气 乐园南一街 5 号院 1 号楼 030896 号 湾支行 2019 年 3 月 27 日 津(2018)宝坻区 天津东 宝坻区低碳工业区宝白 2019 年 4 月 4 日 双杰电气 天津东皋膜 不动产权第 注 皋膜 公路东侧,兴安道北侧 2019 年 4 月 10 日 1000064 号 2019 年 4 月 16 日 注:公司为天津东皋膜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天津东皋膜将该房产抵押给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3. 设备抵押情况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债务人 抵押物 抵押登记号 抵押登记时间 江苏银行股份 衡水英 高新抵 有限公司北京 衡水英杰 设备 2018 年 5 月 17 日 杰 2018050002 号 上地支行 天津东 双杰电气 天津东皋膜 设备 12012019000411 2019 年 4 月 8 日 注 皋膜 天津东 双杰电气 天津东皋膜 设备 12012020002035 2020 年 3 月 25 日 注 皋膜 中关村科技租 阜城晶 赁股份有限公 阜城晶能 设备 13112020006591 2020 年 1 月 13 日 能 司 注:公司为天津东皋膜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天津东皋膜将设备抵押给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4-1-27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权利质押情况 出质人 质权人 债务人 质押物 质押登记号 质押登记时间 ZL2015 1 0960100.3 专利 华夏银行股份 双杰电 权 有限公司北京 双杰电气 Y2019990000132 2019 年 8 月 26 日 气 ZL2014 1 0854716.8 专利 中关村支行 权 杭州银行股份 双杰电 双杰电气持有天津东皋 有限公司北京 双杰电气 120224000493 2018 年 1 月 22 日 气 膜 2172.377 万元股权 中关村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 双杰电 双杰电气持有天津东皋 有限公司北京 双杰电气 120224000445 2016 年 9 月 23 日 气 膜 3493.8009 万元股权 中关村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 双杰电 双杰电气持有天津东皋 有限公司橡树 双杰电气 120224000498 2018 年 4 月 26 日 气 膜 1551.0719 万元股权 湾支行 债务人与国网河北省电 力有限公司武邑县供电 江苏银行股份 分公司签订的《分布式光 衡水英 0456 0344 0005 4641 有限公司北京 衡水英杰 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 2018 年 5 月 22 日 杰 2061 上地支行 (A 类)(编号为: 0716193469)项下的应收 账款 江苏银行股份 双杰新 双杰新能拥有的衡水英 有限公司北京 衡水英杰 13110120180518002 2019 年 5 月 18 日 能 杰 660 万元股权 上地支行 天津东 双杰电气 天津东皋膜 债务人 11 项专利权 2017120000021 2017 年 4 月 26 日 4-1-28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皋膜 1 2018120000037 2018 年 10 月 22 日 天津东 债务人第 8198456 号商标 商 标 质 字 [2019] 第 双杰电气 天津东皋膜 2019 年 4 月 11 日 皋膜 2 专用权 184 号 债务人与国网河北省电 力有限公司阜城县供电 中关村科技租 分公司签订的《分布式光 阜城晶 0745 4012 0008 8192 赁股份有限公 阜城晶能 伏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 2020 年 1 月 19 日 能 9299 司 (A 类)(编号为: 0706981926)项下的应收 账款 中关村科技租 双杰新 双杰新能拥有的阜城晶 赁股份有限公 阜城晶能 131128202006120002 2020 年 6 月 12 日 能 能 1,100 万元股权 司 注 1:公司为天津东皋膜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天津东皋膜将 11 项专利权质押给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注 2:公司为天津东皋膜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天津东皋膜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给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抵押质押资产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所有权受到限 制的资产。发行人拥有的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 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使没有受到限制,也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在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正在或将要履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在核对发行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其 原件的一致性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予以查验。 4-1-29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履行完毕的 重大合同,均为合法、有效签署,正常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怀柔区应急 管理局、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宝坻区应急管理局、长丰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长丰县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正在履行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 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根据 2019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余额为 73,640,156.31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13,592,797.38 元。发行人其他应收、 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在核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关联交易情况、主要财产情况、发行人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复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的基础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对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注册资本变化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4-1-30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对外投资(对一级子公司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的重大对外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四)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在核查发行人章程制定及最近三年修改其章程而召开的会议文件、章程文本、 工商登记备案及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等资料,并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与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逐条比对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与修改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 件的议案》,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后适用的章程(草案);2012 年 10 月 16 日, 发行人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双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件精神,对《北京双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2014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对章程草案相应的条款进行了修订;2014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北京双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再次对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 4-1-31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正式生 效。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历次修改均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 通过,其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现行生效的章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在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制订及修改情况及发行人的最近三年三会会议通知、 议案、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公司各项制度等资料,并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三会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条比对的基础上,本所律师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制订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 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京双杰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北京双杰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1-32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双杰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上述议事规则及工作细则 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分别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 会议文件完备,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 2017 年以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其授权及决策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在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文件及各自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关于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免的文件等资料,查验发行人三会规范运作的情况以及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 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予以查验。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4-1-33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在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已与营业执照合一)、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的批复文件、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最近三年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年度报告;查验了政府补助的支付凭证、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查阅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 发行人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税务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发行人及其各级子公司均持有合法有效的 《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合法依据,并已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或 备案。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具有合法依据,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 的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国家 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 长丰县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 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出具的涉 税征信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宝坻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4-1-34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 除北杰新能、云南杰投电力有限公司、衡水英杰、南杰新能(广州)科技有限公 司因个人所得税申报滞后、税款申报逾期等原因分别被处以 1000 元、500 元、 100 元及 20 元的罚款外,未出现因其他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未出现重大违法 违规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检验报告、排水许可证及污 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等资料,并访问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网站、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进行 查询;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存 在下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5 月 25 日向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东皋膜发出 宝环罚字[2017]1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东皋膜因露天焚烧垃圾,被罚款 1 万元。 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8 月日向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东皋膜发出宝 环罚字[2018]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东皋膜因采取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被罚款 10 万元。 根据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就上 述处罚,天津东皋膜已经自觉履行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天津东皋膜 前述行政处罚涉及金额较低,且天津东皋膜已经及时纠正了处罚所列不规范的行 为,前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东皋膜上述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属于处罚依据列示的最低 处罚金额: 4-1-35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宝环罚字[2017]1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处罚,根据《天津市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天津东皋膜因露天焚烧垃圾被处罚款 1 万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现场 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 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宝环罚字[2018]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天津东皋膜因私设暗管的方式 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 1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上述两项处罚,均被处以最低金额的罚款,且根据处罚依据,第(2)项处 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的情形。 此外,第(1)项处罚发生在天津东皋膜变更为发行人合并报表子公司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东皋膜所受的上述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不属于“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除上述处罚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出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2.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020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了合肥市长丰县 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合环长环建[2020]13 号《关于双杰电气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 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依法履行了相关环保部门的 审批程序。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2 月 19 日 4-1-36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3 月 7 日初次认证)获得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自 2020 年 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2 月 18 日。 (三)根据部分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规的行为,也不 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在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批准程序、业务经营情况、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予以查验。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发 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20 年 2 月 27 日,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项目编号为 2020-340121-38-03-002834 的《双杰电气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备案表》, 对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予以备案,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双杰 合肥。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建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杰合 肥已取得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皖(2019)长丰县不动产权第 0064935 号和皖(2019)长丰县不动产权第 006486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 30 万 平方米。 5.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了合环长环建[2020]13 号《关于双杰电 气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4-1-37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向有权部门备案。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在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查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的基础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予以查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并且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在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声 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登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进 行查询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予以查验。 (一)发行人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存在以下单项金额(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 仲裁事项: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杰新能(原北京 英杰融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双杰新能申请合肥中禾新源科技有限 公司支付工程款 29,424,958.75 元,该仲裁案件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开庭,正 在等待仲裁结果。 4-1-38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情况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份 “发行人的税务”及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部分披露的处罚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东皋膜报告期内还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2018 年 7 月 25 日,天津市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做出了宝(公)消行罚决字 [2018]01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东皋膜因洁净厂房内未设置机械排烟设 施,被罚款 1 万元。 上诉厂房设施缺失属于发行人生产线试生产阶段发生,天津东皋膜已经落实 整改措施,不会影响山发行人的合法存续,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处罚及本法律意见书第 十六部份“发行人的税务”之(五)、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 量、技术标准”之“(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部分披露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调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39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4-1-40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罗会远: 闫凌燕: 年 月 日 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