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
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公司具备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2017 年期间的业绩情
况等进行了审核,确认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中有 2 名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这 2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余 5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达到(B)及以上,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人数为 51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1 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通过考核的 51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一致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高允斌 胡晓明 李友根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