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4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南京全
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五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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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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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
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 2019 年净利
润为基数,在 2020-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20%、30%或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40%、60%的业绩考核目标。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0 年授予,
则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 2021 年授
予,则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在 2021-2023 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30%、40%或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60%、80%的业绩考核目
标。
在目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该指标具有
一定的挑战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
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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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
2、公司在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且实施
2020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
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
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
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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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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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胡晓明 李友根 高允斌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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