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8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1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代为行使。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法律法规、交易所或本章程
联人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交易所或本章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应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4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及公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司发生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5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6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持股比例限制。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7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章程另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章程另
有规定,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经董 有规定,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事会审议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关
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交易达到第四十条(十四)规定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交易达到第四十条(十四)规定的
8 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专 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专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9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