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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信股份: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8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1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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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决定的其他事项。                     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代为行使。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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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法律法规、交易所或本章程
    联人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交易所或本章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应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4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及公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司发生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5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6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持股比例限制。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7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章程另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章程另
有规定,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经董 有规定,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事会审议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关
    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交易达到第四十条(十四)规定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交易达到第四十条(十四)规定的
8   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专 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专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9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