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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信股份: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5-10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9 楼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沪律法意字第 080129-2 号



    致: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就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北京
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根据深交所问询函对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
方案调整的批准情况出具《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
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6-22-4-1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释义与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
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仅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
具本补充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

    2021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
次董事会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有效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有效期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2021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外部审核

    2021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
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6-22-4-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调整已获得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的意见。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尚需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决议,拟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中的发行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发行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
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
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调整后:

    “本次发行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上述发行方案的调整已经过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证券
法》《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调整已通过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深交所审
核同意,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6-22-4-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之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徐强                                经办律师:王守建




                                                经办律师:党从学




                                                 2021 年 3 月 24 日




                              6-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