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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信股份: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447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
政策,该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
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
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
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
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
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变更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