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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药辅: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
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
计划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任职监事,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
计6.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
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4 名激
励对象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建平             林平              顾光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