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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药辅:2021年独董述职报告 顾光2022-04-23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
度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
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2021 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1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以通讯方式或现场亲
自出席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开
符合法定程序,需审议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程序,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各项
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参加了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未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时间     会议                    独立意见名称及内容
2021 年 四届二十次     一、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4 月 9 董事会      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日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
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母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92,602,226.73元。根据《公司章
程》和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9,260,222.67元。本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8046.707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45,116,767.50 元,剩余未分利润结
转以后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
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持续发展,更好地回
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
已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
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自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
考核的相关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2021
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方案,利于调
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方案的制定是合理有效的,同
意相关方案并同意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议案提交至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对相关议案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
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均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依照财政
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天职国
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
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
读了关于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及
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预案资料,基于每个人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及
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既能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
                   一定的投资收益,也能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
                   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关于本次增加使用自有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提高到不
                   超过25,000万元。
2021 年 四届二十二     关于《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7 月 12 次董事会   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
日                 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1年8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满三年,董事会
                   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共9人,
                   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尹正龙、宋道才、刘路、文德
                   镛、雷韩芳、刘自虎;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顾光、周建平、
                   林平。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
                   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运作的需要。
                         2、根据上述9 名董事候选人(包括3 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 规定之情形。根据上述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
                   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
                   规定的情况,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上述9 名(包括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五届一次会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8 月 4 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日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二、我们认真审查了尹正龙、宋道才、雷韩芳、刘自
                   虎、刘琦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一致认为其具备担
                   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也未发现如下情况: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
                   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三、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
                   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
                   发展,同意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2021 年 五届二次会     一、我们就2021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8 月 27 议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
日                 认为:
                       1、2021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补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
                   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各候选
                   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我们同意提名宋大捷
                   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
                   述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2021 年 五届四次会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11 月 30 议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日                     经核查:
                       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
                   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任职监事,不再
                   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50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
                    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94名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安排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
相关要求,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两次,对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副
总经理事宜进行了审议。
    作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任职期间参加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听取了公司审计部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公司审计及财务工作提出了建议。此外,
还关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情况。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仔细核查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
况并发表意见;听取了公司高管年度考核方案,对调整公司高管薪酬方案提出了
建议,发表了意见。


    四、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
披露。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
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股权激
励、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前进行认真查验,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
地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
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五、其他工作


    2021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本人未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请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等情况。
    六、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协助的情况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资料及时、详细,对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对
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


   以上是我 2021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2 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勤
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
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
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衷心感谢公司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报告完毕,谢谢!
                                    独立董事:顾光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