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午在公司召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
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
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对《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0月30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
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
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
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定为
2018年10月3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4.85元/股向55名激励对象
授予47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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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冠新 虞义华 周益平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