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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鑫医疗: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300453           证券简称:三鑫医疗       公告编号:2019-017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增加经营范围

                         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

    1、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以公司目前的总股本 163,315,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6股。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且顺利
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61,304,000 股。

    2、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医疗设备租赁”。变更后的
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的生产;医疗器械经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医疗设备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
  会正式发布的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通过对照自查,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修订章程对照表

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前的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31.5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130.40 万元。
             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生产;医     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的生产;医疗器
             疗器械经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     械经营;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
第十三条     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       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
             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   来一补”业务、医疗设备租赁。(以上项目
             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3,315,000 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1,304,000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激励;
             并;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必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需经三分之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二十五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销。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等执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十六)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下列职权:
                                                   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收购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四十条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
             行使。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非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职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授
                                                   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地及其它生产经营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为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会,公司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参会提供便利。
             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间。
             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性。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
                                                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十八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过的其他事项。                         项。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的相关事项享有特
                                                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零五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
    条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
                                                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
                                                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决定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
第一百零八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相关事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司形式的方案;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以外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条款原第(八)项序号修改为第(九)
                                                  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内容不变。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一百一十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并对所议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一百二十                                        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董事代为出席和投票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议上的投票权。
             的投票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
  本及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