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16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给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型基金等金融产品),在确保委托
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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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
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审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下(含
30%),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
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上,公司
在投资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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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
具体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
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
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
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批准
具体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
向财务总监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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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
求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
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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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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