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2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下午在公司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中的考核指标,我们认为:公司《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
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反应企业
成长性及盈利能力,能够帮助公司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
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历史业绩、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
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
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
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
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
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也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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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益平 虞义华 蒋海洪
202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