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3月)2023-03-23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不得少
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
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
地调研等。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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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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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
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将上述内容通知各股东。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
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时开始执行职务,任期从就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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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董事人数、或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导致独
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公司章程》规定补选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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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一)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二)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三)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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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五)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七)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发表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下设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
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将为独立董事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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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最
多”、“以上”、“至少”、“高于”、 “超过”、“不少于”,都含本数;“少
于”、“低于”、“以外”、“过半”、“未达”,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除本制度另有说明的事
项外,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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