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3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下午在公司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毛志平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毛志平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裁彭玲女士、王甘英先生、冷玲丽女士、刘明先生、刘
炳荣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玲女士、王甘英先生、冷玲丽女士、刘明先生、刘炳荣
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财务总监邹蓓廷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蓓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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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锋 夏晓华 蒋海洪
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