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服: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4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信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深信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并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
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度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
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日
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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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
同意向 1,2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615,400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郝丹 王肖健 江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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