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三年四月 3-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林、李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 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7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7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8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10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2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5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15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6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28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41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42 3-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人、深信服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可转债 指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用评级机构 指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 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3-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李林、李波担任本次深信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李林先生:保荐代表人,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深信服、大参林、香雪制药、东方精 工、苏交科、思维列控、博盈特焊(在会项目)、固高科技(在会项目)等 IPO 项 目;大参林可转债、芭田股份非公开、正海磁材非公开、香雪制药配股、诺普信 非公开、深信服向特定对象发行等再融资项目;东方精工、盛路通信、正海磁材 等重大资产重组及其配套融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无。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李波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博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四川路桥、证通电子、乾照光电、 翰宇药业、东方精工、苏交科、维格娜丝、清源股份、博天环境、威派格、中金 辐照、振华新材等 IPO 项目;深圳机场、新华医疗、证通电子、香雪药业、诺普 信、文灿股份、崇达技术、深信服等再融资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 的项目有: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周征涛,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周征涛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诺普信非公开等项目。 3-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刘实、李季刚、朱李岑、王天扬、高岩。 刘实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思维列控、大参林、深信服、博盈特焊(在 会项目)、固高科技(在会项目)等 IPO 项目;大参林可转债、正海磁材非公开、 诺普信非公开、深信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正海磁材、盛路通信 重大资产重组及其配套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季刚先生:保荐代表人,应用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广核、深信服、申菱环境、 博盈特焊(在会项目)、固高科技(在会项目)等 IPO 项目;大参林可转债、正 海磁材非公开、诺普信非公开、宜安科技非公开、深信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 再融资项目;中广核集团公司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朱李岑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美国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大参林、深信服、雷赛智能、振华新材等 IPO 项目;大参 林可转债、华锋股份可转债、雷科防务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雷科防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天扬先生:金融监管政策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博盈特焊(在会)IPO 项目;大参林可转 债、深信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岩先生:金融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 3-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博盈特焊(在会)IPO 项目;大参林可转债、深信服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1 栋一层 成立时间: 2000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时间: 2018 年 5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416,880,452 元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深信服 股票代码: 300454 法定代表人: 何朝曦 董事会秘书: 陈山 联系电话: 0755-26581945 互联网地址: www.sangfor.com.cn 向企业级用户提供网络安全、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基础 主营业务: 网络及物联网相关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保荐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 5,000 股。保荐 人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 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 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 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 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 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保荐人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发行人股票行为与发行 3-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 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 形;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 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 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 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3-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请;2021 年 11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投行委质控部在项目组成员的协 助下对发行人进行了核查,采用远程查验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问核等方式对 本项目进行核查,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由于本项目申报基准日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履行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程序。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投行委质控部在项目组成员的协助下对 发行人进行了第二次核查,采用远程查验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问核等方式对 本项目进行第二次核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向投行委质控 部提出第二次底稿验收申请;投行委质控部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对本项目出具第 二次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 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 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 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 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 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由于本项目申报基准日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履行内核部门的审核程序。内核 部在收到本项目的第二次内核申请后,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出本项目第二次内 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 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 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3-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交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的情形, 无需对发行对象是否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3-1-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 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同意推荐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据 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黄 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Tan Kok Quan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KQP”)、DFDL (Thailand) Limited(以下简称“DFDL”)、Olivia Lim & Co.(以下简称“Olivia Lim”)、 Wibowo Hadiwijaya & Co(以下简称“WH&Co”),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的必要性 1、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就发行人香港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 意见书达成合作。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香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2、TKQP:发行人与其就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达成合作。 TKQP 就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DFDL:发行人与其就发行人泰国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达 成合作。 DFDL 就发行人泰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4、Olivia Lim:发行人与其就发行人马来西亚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达 成合作。Olivia Lim 就发行人马来西亚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5、WH&Co:发行人与其就发行人印度尼西亚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达 3-1-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成合作。WH&Co 就发行人印度尼西亚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为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拥 有律师相关资格资质。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香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2、TKQP:为注册在新加坡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相关资格资质。该项目 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DFDL:为注册在泰国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相关资格资质。该项目服 务内容为对发行人泰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4、Olivia Lim:为注册在马来西亚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相关资格资质。 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马来西亚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5、WH&Co:为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相关资格资质。 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印度尼西亚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 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含税)为 3.8 万港元(约合人民币 3.12 万元),实际已支付 100%。 TKQP 服务费用(含税)为 4,0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2.56 万元),实际已支付 100%。 DFDL 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 9,0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5.75 万元),实际 已支付 100%。 Olivia Lim 服务费用(含税)为 2.8 万林吉特(约合人民币 4.31 万元),实际 已支付 100%。 WH&Co 服务费用(含税)为 7,500 万印尼卢比(约合人民币 3.36 万元),实 际已支付 100%。 3-1-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保荐人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发行人存在聘请境外律师出具 境外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 3-1-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 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 具了内 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 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首次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首次调 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二 次调整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的议案。 3-1-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 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 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 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80,937.56 万元、27,285.79 万元、19,416.94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2,546.76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1,475.60 万元(含本数),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1-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 建设项 目”、 软件定义 IT 基础架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 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 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具 体要求。 2、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3-1-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 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 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 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80,937.56 万元、27,285.79 万元、19,416.94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2,546.76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1,475.60 万元(含本数),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32.57%、33.29%、36.63%, 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最近三年,公司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1,787.41 万元、99,144.08 万元、74,556.38 万元,现金流量情况良好。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良好的现金流量。本 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 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 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3-1-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具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业务体系,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 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允的关 联交易,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3-1-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 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 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 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 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 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 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 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 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3、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述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3-1-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 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 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深信服长沙网络安全与云计算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软件定义 IT 基础架构项目”。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规 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①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②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③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④债券评级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 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 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⑤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 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3-1-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⑥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A、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 修正。 B、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3-1-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 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 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⑦赎回条款 A、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B、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1-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⑧回售条款 A、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B、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 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 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 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 3-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A、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 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 的较高 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3-1-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 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 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 修正。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理解与适用一”、“理解与适用三”和“理 解与适用五”规定的相关内容 1、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2、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 司债 券募集 资金 总 额 不 超 过 3-1-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21,475.60 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符合上述规定。 3、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 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 司债 券募集 资金 总 额 不 超 过 121,475.60 万元(含本数),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百分 之三十,符合上述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 定的相关内容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风险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迅速,企业必须根据市场 发展把握创新方向,持续不断的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技术创新以及新产品开发, 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成熟产品推向市场,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正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 开发。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及同比变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公司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同比变动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同比变动 启明星辰 93,873.80 84,567.61 11.00% 84,567.61 64,321.42 31.48% 绿盟科技 未披露 50,330.96 未披露 50,330.96 35,720.03 40.90% 奇安信 未披露 174,840.33 未披露 174,840.33 122,808.92 42.37% 任子行 未披露 19,840.20 未披露 19,840.20 17,828.63 11.28% 北信源 14,051.05 15,139.17 -7.19% 15,139.17 11,102.11 36.36% 3-1-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迪普科技 未披露 22,979.31 未披露 22,979.31 18,257.53 25.86% 安恒信息 未披露 53,559.86 未披露 53,559.86 31,172.50 71.82% 山石网科 未披露 29,924.51 未披露 29,924.51 21,221.62 41.01% 平均 53,962.43 56,397.74 -4.32% 56,397.74 40,304.09 37.64% 深信服 224,777.56 208,790.12 7.66% 208,790.12 150,924.18 38.34% 注 :截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仅有启明星辰和北信源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对行业关 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不能及时掌握,致使公司在新技术的研发方向、重要产品的方 案制定等方面不能及时做出准确决策,则公司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将存在失败 的风险;同时,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通过不断尝试 才可能成功,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关键技术未能突破或者产品具体性能、指标、开 发进度无法达到预期而研发失败的风险;此外,公司也存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 成功后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或者未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2)核心技术泄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在市场竞争中,一旦出现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流失、核心技术信息失密、专 利管理疏漏,导致核心技术泄密,公司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将受到 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及同 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同比变动 2021 年 2020 年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741,287.67 680,490.35 8.93% 680,490.35 545,839.52 24.67% 营业成本 268,189.28 234,838.15 14.20% 234,838.15 163,836.60 43.34% 销售费用 241,099.37 231,655.56 4.08% 231,655.56 181,104.76 27.91% 管理费用 38,987.70 39,152.39 -0.42% 39,152.39 27,182.49 44.04% 研发费用 224,777.56 208,790.12 7.66% 208,790.12 150,924.18 38.34% 净利润 19,416.94 27,285.79 -28.84% 27,285.79 80,937.56 -66.29% 公司 2021 年及 2022 年营业收入同比保持增长但净利润出现下滑,主要系公 司收入增长不及预期、营业成本增加、期间费用增长较快、全球突发不利因素等 因素所致。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跟踪市场需求,未能及时应对上游供应链的波动, 3-1-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持续的资源投入未能如期产生效益,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2 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公司 2022 年 2021 年 同比变动 变动幅度 启明星辰 62,662.70 86,275.50 -23,612.80 -27.37% 绿盟科技 未披露 34,497.20 未披露 未披露 奇安信 未披露 -55,396.97 未披露 未披露 任子行 未披露 -5,211.22 未披露 未披露 北信源 -18,847.76 -44,818.55 25,970.79 57.95% 迪普科技 未披露 30,926.90 未披露 未披露 安恒信息 未披露 1,118.96 未披露 未披露 山石网科 未披露 7,478.29 未披露 未披露 平均 21,907.47 6,858.76 1,179.00 15.29% 深信服 19,416.94 27,285.79 -7,868.85 -28.84% 注 :截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仅有启明星辰和北信源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此外,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全球突发不利因素、细分市场规模的变化、 细分领域的市场竞争加剧、产品更新换代、新市场需求的培育等因素均可能导致 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公司主要支出为人员薪资等固定支出,且研发及销售团 队保持持续增加,如果未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大幅波动、全球突发不利因 素、下游客户需求持续下滑、市场竞争格局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毛利持续下 滑、销售及研发支出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上游供应链出现供应紊乱等情况,将 导致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受到考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面临增长不达预期 甚至下滑的风险、净利润面临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2)渠道管理风险 公司销售实行渠道代理销售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产品的目标用 户群众多、用户的地域及行业分布广泛,在渠道代理销售模式下公司可借助渠道 合作伙伴的营销网络,可实现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用户覆盖以及快速的产品导入, 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随着公司全面渠道化战略的进一步推进,渠道代理 销售将进一步提高。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渠道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 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渠道管理能力,可能对公司品牌和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3)专业人才引进不足及流失风险 3-1-3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优秀的技术研发、营销及管理人员队伍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快速扩大,公司未来几年对高素质、专业化的优秀技 术人才、管理人才、市场人才的需求将增加;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会使 得软件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延揽方面面临激烈竞争的局面。若公司专业人才不能 及时引进、既有人才团队出现大规模流失,公司业务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4)国际化经营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印 度尼西亚、英国、荷兰、意大利、美国等国家设立海外子公司,未来公司也将继 续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发展国际业务,公司可以第一时间接收国际相关行业发展 的最新动态,为未来业务发展进行探索布局,并能够通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 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的影响力。随着公司国际业务投入的加大,国际业务 的亏损可能进一步增加。此外,如果未来海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经营环境、贸易政 策、相关进出口法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汇率发生重大不利变动,也可能 导致公司存在国际化经营的风险。 3、财务风险 (1)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增长较快的风险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150,924.18 万元、 208,790.12 万元、224,777.56 万元,2021 年较 2020 年增长 38.34%,2022 年较 2021 年增长 7.66%。公司研发费用较快增长,研发费用金额及研发费用率高于同 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率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率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率 启明星辰 93,873.80 21.16% 84,567.61 19.28% 64,321.42 17.64% 绿盟科技 未 披露 未 披露 50,330.96 19.29% 35,720.03 17.77% 奇安信 未 披露 未 披露 174,840.33 30.10% 122,808.92 29.51% 任子行 未 披露 未 披露 19,840.20 28.53% 17,828.63 20.31% 北信源 14,051.05 25.88% 15,139.17 22.42% 11,102.11 17.32% 迪普科技 未 披露 未 披露 22,979.31 22.30% 18,257.53 20.48% 安恒信息 未 披露 未 披露 53,559.86 29.42% 31,172.50 23.56% 山石网科 未 披露 未 披露 29,924.51 29.14% 21,221.62 29.26% 3-1-3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平均 53,962.43 23.52% 56,397.74 25.06% 40,304.10 21.98% 深信服 224,777.56 30.32% 208,790.12 30.68% 150,924.18 27.65% 注: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截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仅有启 明 星辰和北信源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181,104.76 万元、 231,655.56 万元、241,099.37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销售费用分别增 长 27.91%、4.08%,公司销售费用较快增长,销售费用金额及销售费用率高于同 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率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率 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率 启明星辰 116,163.02 26.18% 110,231.57 25.13% 79,566.48 21.82% 绿盟科技 未 披露 未 披露 71,212.98 27.30% 61,093.47 30.39% 奇安信 未 披露 未 披露 176,101.06 30.31% 132,008.44 31.72% 任子行 未 披露 未 披露 13,774.90 19.81% 13,488.92 15.36% 北信源 16,927.91 31.18% 18,709.29 27.71% 15,119.58 23.59% 迪普科技 未 披露 未 披露 28,483.86 27.65% 24,324.32 27.29% 安恒信息 未 披露 未 披露 63,578.42 34.93% 43,930.64 33.21% 山石网科 未 披露 未 披露 34,489.38 33.58% 22,220.67 30.63% 平均 66,545.46 28.68% 64,572.68 28.30% 48,969.07 26.75% 深信服 241,099.37 32.52% 231,655.56 34.04% 181,104.76 33.18% 注: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截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中仅有启 明 星辰和北信源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及销售费用增长较快,研发费用及销售费用金额、 占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若公司在研发及销售方面的投入未能转 化为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水平的增长,将会为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9.98%、 65.49%、63.82%。受部分行业客户群的资源投入与产出不匹配、新战略落地效果 尚未很好显现、全球突发不利因素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毛利率较高的网络安全业 务增长不及预期,而毛利率相对较低的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业务增长较快,销 售占比不断扩大,公司收入结构有所变动,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同时, 随着竞争者持续进入、原有竞争对手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导致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行业整体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受国际形势及全球突发不利因素等因素的影响, 原材料成本有所上涨,硬件采购成本上升,也对毛利率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3-1-3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未来,若公司各类业务增速不匹配,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业务的增长速度 继续高于网络安全业务的增长速度,将导致公司产品结构不断变化,公司毛利率 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同时,如果未来出现竞争者持续进入、原有竞争对手加 大市场开发力度、下游市场规模增速放缓,将导致竞争进一步加剧,进而影响行 业整体毛利率,从而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此外,公司成本结构中原 材料成本占比较高,特别是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业务中服务器成本较高,若未 来原材料价格因国际形势、全球突发不利因素、上游供货商集中度提升等原因出 现持续上涨,也将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的风险 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9,356.69 万元、54,838.96 万元、80,901.64 万元,最近三年,随着销售收入的提升,公司 应收账款有所增加。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绝对金额将逐步增加, 如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将加大。 (4)产品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用户以企业、政府、金融、电信运营商为主,上述单位通常 采取预算管理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一般为下半年制订次年年度预算和投资采购 计划,审批通常集中在次年上半年,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则安排在次年年中或下半 年。因此,公司在每年上半年销售、订单相对较少,年中订单开始增加,产品交 付则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季度分布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季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一季度 114,399.37 15.43% 109,200.08 16.05% 60,880.38 11.15% 二季度 167,101.81 22.54% 149,396.86 21.95% 113,536.74 20.80% 上半年小计 281,501.18 37.97% 258,596.95 38.00% 174,417.12 31.95% 三季度 193,255.90 26.07% 179,011.31 26.31% 150,025.66 27.49% 四季度 266,530.59 35.96% 242,882.09 35.69% 221,396.73 40.56% 下半年小计 459,786.49 62.03% 421,893.40 62.00% 371,422.40 68.05% 合计 741,287.67 100.00% 680,490.35 100.00% 545,839.52 100.00% 3-1-3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从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的比重来看,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公司 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均在 35%以上。公司的销售收入呈现显著的季节性特征, 且主要在下半年实现,而费用在年度内较为均衡地发生,因此可能会造成公司第 一季度、半年度或第三季度出现季节性亏损。此外,如果公司第四季度业绩不及 预期,可能会造成公司全年业绩出现亏损。 (5)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 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 1.68 元、0.32 元、0.24 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3.86%、1.93%、1.35%。由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产品的经营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因此, 公司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4、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集中在网络安全、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基础网络及物联网 领域,均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一方面,尽管我国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一些软件产品被盗版、专有技术流失或泄密等现象,公 司的知识产权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另一方面,虽然公司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 战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仍不排除某些竞争对手采取恶意诉讼的市场策 略、利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等拖延公司市场拓展的可能性。 (2)产品和服务不能获得相关认证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网络安全等相关业务通常需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 用产品 销售许可证等产品认证。如果未来国家相关认证的政策、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 且公司未及时调整以适应相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公司存在业务资质许可及产品、 服务认证不能获得相关认证的风险。同时,若公司未来拓展的新业务需通过新的 资质认定,且公司相关业务资质许可及产品、服务认证未能通过相关认证,将对 公司开拓新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3)租赁主要经营场所的风险 3-1-3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作为软件企业,一直将有限的资源优先投入到技术及产品研发,以保障 持续发展的需要,保持了轻资产的经营模式。因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 公司主要经营场所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公司的经营场所主要为员工提供办公场地, 不涉及大型固定资产投入,因此公司经营并不依赖于某一固定场所。若出现租赁 到期无法续租、出租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或租金大幅上涨的情况,公司存在生产 经营场地无法续租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成长性风险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45,839.52 万元、 680,490.35 万元、741,287.67 万元,2020 年至 2022 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为 16.54%。 公司未来能否保持持续成长,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态势、技 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必须不断提升运营能力、管 理能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研发投入力度,以持续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如果上述影响公司持续成长的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 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将导致公司存在成长性下降或者不能达到预期的风 险。 2021 年以来,公司持续推进业务云化、服务化的中长期战略,不断加大在托 管云、MSS(托管式安全运营服务)、SASE(安全访问服务边缘)等云化、在线 化和服务化业务创新方面的优势资源的投入。目前,该部分新业务仍处于产品研 发及市场推广阶段,所创造的收入占公司整体收入比重仍较小。若后续该类新业 务无法很好满足用户需求,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将对公司未来 3-5 年内的成长带 来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面临国内外竞争对手的竞争。在国内方面,随着市场的成熟和规模的扩 大,多家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并积极开展收购兼并;同时,国内越来越多企业涉 3-1-3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足网络安全、云计算等领域,未来不排除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在国际 方面,大型跨国 IT 巨头具备产业链的优势地位,且资金实力雄厚,正积极拓展 国内市场。 目前,公司同行业面临的竞争对手较多,国内竞争对手如华为、新华三、启 明星辰、绿盟科技、奇安信、安恒信息等,国际竞争对手如思科公司等,均是业 内知名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如果公司未来在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市场推广、销售服务体系构建等方面 不能及时满足市场动态变化,或持续保持并增强自身竞争力,公司可能面临市场 竞争加剧的风险。 (3)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销售网络布局区域广阔,服务的客户群体众多,在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因突发事件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使公司涉及诉讼及赔偿等 风险。此外,台风、地震、自然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也可能给公 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政策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退税,公 司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6]4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 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 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信锐网科 2019 年 适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10%的优惠税率。公司及信锐网科 2020 年、 2021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不满足“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中对信息安全 3-1-3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类软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要求,因此 2020 年、2021 年公 司及信锐网科不适用“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优惠税率。2020 年、2021 年 公司及信锐网科不适用“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优惠税率不会对后续年度 是否适用该项税收优惠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 (2016 修订)》(国科发火[2016]195 号),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了《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2044206001,自 2020 年起适用“高新技术 企业”减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为三年;信锐网科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2099,自 2019 年起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为三年, 该证书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到期;信锐网科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取得了更新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2244207389,自 2022 年起适用“高新 技术企业”减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 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的规定,公司部分符合要求的 子公司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 及下属公司以后年度不再符合“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 相关优惠条件,公司及下属公司须按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对公司经营 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 号)、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 号)、《关 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财税[2018]32 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3-1-3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税[2022]1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信锐网科、口袋网 络公司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按 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按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 部分适用即征即退政策。下属子公司口袋网络公司、湖南深信服、北京深信服作 为生产性服务企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税[2022]15 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公司部分符合要 求的子公司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果国家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增 值税返还款项,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趋势、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公司对募集资金 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但是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不能 顺利实施、新技术开发进度不达预期、研发遭遇技术瓶颈甚至失败,将对公司进 一步提升产品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中“软件定义 IT 基础架构项目”产品能否被市场接受并达到销 售预期,既受市场需求变动、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又受公司产品推广力度、营 销力量、技术支持的配套措施是否到位等因素的制约。一旦出现市场推广效果不 佳或市场需求出现新的变化等不利因素,导致相关产品产业化进度放缓或不达预 3-1-3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期,将对该等募投项目的综合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 司的盈利水平,从而使公司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2)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仍将处于快 速发展阶段,经营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人员规模也会相应增长。这些都对公司 战略制定、内部控制、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适时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优化,将对公司 管理造成风险。 (3)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云化环境下的安全产品和解决 方案升级项目已结项,网络信息安全服务与产品研发基地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支付 金额为 29,006.13 万元,已签订合同、根据进度待付款金额为 8,581.44 万元,合 计 37,587.57 万元,占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比重为 62.01%。报告期内,公 司积极推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但受政府对项目所在片区的统一 设计与施工要求、政策性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网络信息安全服务与产品 研发基地项目建设工期累计延后约 8 个月。公司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有可 能因为全球突发不利因素等多种因素,导致网络信息安全服务与产品研发基地项 目存在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2、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 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除此之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 还需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多种不 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未达到预期的回报,将可能使公司不能从预 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 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3-1-3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发行失败的风险 2022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41,287.67 万元,实现净利润 19,416.94 万 元,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043.16 万元,2022 年的盈利情 况持续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但是如果出现公司因 不可抗力或市场开拓不利导致订单下降、公司偿债能力下降等情况,可能导致发 行人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从而导致 本次发行失败。 同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 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可程度 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可转债到期未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限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 偏好及其对公司未来股价预期等因素。若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限内转股,公 司则需对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息并兑付本金,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和 资金压力。 (4)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 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 的较高 者。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 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 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 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导致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3-1-4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5)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 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在上市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 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因此,公司提醒投 资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 决策。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 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 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 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7)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无强制性担保要求,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存续期间出现对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深信服专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营业务为向企业级用户提供网络 安全、云计算及 IT 基础设施、基础网络及物联网相关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公司 致力于让每个用户数字化更简单,更安全,凭借二十余年的持续创新、优秀的产 品和服务,现已发展成为国内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市场领先地位的企业。 目前,公司的产品获得了一定的市场认可。根据 IDC 的统计结果显示,公司 的 VPN、全网行为管理连续超过 10 年保持中国市场占有率第一,下一代防火墙、 3-1-4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超融合、桌面云、应用交付等核心产品也排名前列。同时,公司获得了众多专业 机构的好评。目前,公司已有包括超融合、X86 服务器虚拟化、全网行为管理、 应用交付、广域网优化、VPN 和下一代防火墙在内的 7 款产品先后入围国际权 威咨询机构 Gartner 全球魔力象限。此外,公司检测技术创新获得了 Google 认 可,并加入全球情报联盟 VirusTotal;公司下一代防火墙获得国际权威安全检测 机构 ICSA 的认证。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支持网络安全、云计算 等产业的发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等, 公司所处行业目前属于快速发展期。 整体而言,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具有良好的行业前景,同 时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高研发实 力,切实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 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 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 核部门的审核。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募集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4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周征涛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林 李 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罗贵均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李林、李波为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林 李 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