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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合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300457          证券简称:赢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5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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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1 月 22 日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惠州市赢合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 7 号】。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维东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林兆伟先生主持。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09)。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4,277,6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35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44,255,83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34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60,40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8,60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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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
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4,277,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44,257,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560%;反对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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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刘丽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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