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01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在认真审查了郑英霞女士的任职资质及个人履历等资料后,未发现其
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郑英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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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爱水 杨 博 章卫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