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28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
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亭”)9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的议案,已于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获得并进行了审阅。经审阅本次交易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了解
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发挥公司优势,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
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
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10.1.6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上市规则》第10.1.3
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上市公司关联人。金晓东系杭州信亭实际
控制人,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金晓东、
杭州信亭预计将累计持有上市公司8,282,457股,持股比例6.29%,根据《上市规
则》第10.1.6条第(一)款之规定,金晓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视为上市公司关联
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0.1.3条和第10.1.6条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
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形,该等交易将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2、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
体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的相关内容表
示认可,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相关内容予以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小兵 乐嘉锦 刘红梅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