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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息发展:信息发展300469: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函的公告2021-06-02  

                        证券代码:300469         证券简称:信息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0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转让限制承诺的公告》。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
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240 号)(以下简
称“《关注函》”)。公司与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
信北斗”)及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电子”)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沟通,现就《关注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
    豁免申请显示,本次股份转让可引入新控股股东交信北斗,公司可以更进一步
服务于国家战略,助力公司切入北斗业务。请交信北斗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交
信北斗对公司业务整合的计划及助力公司切入北斗业务的具体发展规划。请中信电
子说明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是否有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交信北斗回复: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交信北斗对上市公司信息发展业务整合的计划及具体发展
规划说明如下: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支撑现代化经
济体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综
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对于交通智慧发展提出了要求。要求加快提升交通运输
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网联化。推动卫星通信技术、新一代通
信技术、高分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等行业应用,打造全覆盖、可替代、保安全的行
                                     1
业北斗高精度基础服务网,推动行业北斗终端规模化应用。构建高精度交通地理信
息平台,加快各领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自主创新应用。全方位布局交通感知系统,
与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部署关键部位主动预警设施,提升多维监测、精准
管控、协同服务能力。交通运输具有点多、线长和面广的特点,涉及时空基准,信
息实时性强、数据量大、精度及可靠性要求高。北斗系统能提供实时导航、快速定
位、精确授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通信服务功能,与交通运输行业需求高度契合。
   交信北斗作为交信集团旗下投资主体和投融资平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交
信北斗拟依托交信集团在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的领先优势,赋能相关技术在上市公
司行业内业务场景的应用。
   交信北斗拟推动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展开合作,推广北
斗相关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帮助上市公司取得北斗相关专利技术授权,参与
北斗在交通运输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北斗终端规模化应用推广工
作、北斗应用信息系统开发、运维、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应用等
工作,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在智慧交通运输领域的业务拓展,发挥双方在交通运输领
域的协同效应,进一步加强业务和技术等层面深度合作,共同服务国家重要战略的
实施。
    中信电子回复:
   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方案包括交信北斗拟受让中信电子所持公司 9.60%的股
份,以上股份转让比例已超过控股股东中信电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时做出的自愿性承诺,即中信电子承诺在张曙华持有中信电子股份期间且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期间,中信电子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信息发展股份
总数的25%。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
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
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就豁免中信电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自愿性承诺事
项,相关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下述程序:
   1、上市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转让限制承诺
                                    2
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公告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转让限制承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就承诺履行情况及本次申请豁免的事项、申请
豁免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承诺豁免的审议决策情况等事项
进行了说明。
   2、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于2021年5月28日明确发表意见,认为豁免事项
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股东大会将于2021年6月10日审议《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
转让限制承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关联方中信电子将回
避表决;
   4、为进一步保证中小股东利益,中信电子已出具追加承诺,承诺“其所持剩余
上市公司股份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减持,2023
年中信电子继续遵守首发时的承诺。”
   综上所述,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是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有利
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本次承诺豁免事项仍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
的审议通过。


    问题 2、
    请中信电子说明做出的上述追加承诺是否为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如否,请
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中信电子回复:
   中信电子已出具说明,本次追加承诺虽然系以本次股份转让成功为前提,但本
次追加承诺系不可撤销和变更的。


    问题 3、
    请中信电子和交信北斗说明是否就转让中信电子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权存在相
关安排。
    中信电子回复:
   对于中信电子剩余股份,除2021年3月19日中信电子与交信北斗签署的《表决权
委托协议》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安排。
    交信北斗回复:
   对于中信电子剩余股份,除交信北斗与中信电子于2021年3月19日签署的《上海
                                     3
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与交信北斗(嘉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安排。


    问题 4、
    你公司及相关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及相关方没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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