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张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受上海地区疫情管控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见证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
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视防疫要求,在上
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879 号 11 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受上海地区疫情管控影
响,上述会议地点封闭管理,为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
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保证股东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最终以通讯
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曙华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692,99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0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考虑到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故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最终在
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通过通讯方式出席现场
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4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724,6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1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受新冠疫情影响,考虑到本次会议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故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最终在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议案》;
9. 《关于本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中信电子、张曙华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无偿融资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12.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考虑到
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故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最终在网络投票系
统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
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强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