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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厚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
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
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的各项运作规范。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置换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18年度经营状况,公司提出了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
我们认为本次方案的提出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与财务状况,符合公
司的客观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19年度预计的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司的2019年度经营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
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
券业务审计资格,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或较低风
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运用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或较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七、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绩效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绩效方案及市场薪酬水平,综
合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关系,公司本次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发
展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
酬绩效方案,并同意将董事2019年度薪酬绩效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证监会于
2019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相
关条款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
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次同意本次修订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莞苓、罗碧云、林元华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
为其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拥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能力和条件,符合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胡莞苓、罗碧云、林元华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莞苓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罗碧云
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及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林元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整体利益,能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确认。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一、关于应收账款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本
次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予以回避,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宏达公司转让部分应收账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管理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
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吴 越 郭东超    李 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