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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厚普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3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 并参照了证监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中,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
                                             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设计、       围: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设计、
开发、制造、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       开发、制造、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计算机软       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计算
硬件的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机电产       机软硬件的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
品(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化工产品(不       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
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       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办公
除外)、办公设备(不含彩色复印机)及文       设备及文体用品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体用品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
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
                                             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
道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从事经
                                             证书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营);船舶及船舶工程设计、咨询;货物进
                                             口;船舶及船舶工程设计、咨询(凭资质
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
                                             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限制的取得许可证后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1
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方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2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
                                             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
                                             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
                                             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章程所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指“控股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制的合并范围内的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3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 3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提供的担保;                                 超过 3000 万元;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保情形。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以上通过。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以上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       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
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         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司股份。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4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        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5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持股比例限制。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五)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五)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
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
大会上选举填补。                        选举填补。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继续履行职责。



                                         6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
个月内完成补选。                              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任职尚        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根据需要,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根据需要,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部由董事组成。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独立董事占 2 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  独立董事占 2 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  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
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
中独立董事 3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
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
                                         内控制度;(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
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中独立董事 3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
                                         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事会另行制定。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7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
                                             事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权限,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一)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       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
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       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
定:                                         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
例;                                    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二)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控股子           (二)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投资等)、收       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股权投资等)、
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内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收购、出售或划转资


                                         8
等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对        产,也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外投资和收购或出售资产,任一计算标准均        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事项按
未达到 5%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超过 5%        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对外投资和
但未达到 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余        收购或出售资产,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
事项包括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事项任一计        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超过 5%但未达到 20%
算标准均未达到 2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余事项包括委托
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20%,或者公司一        理财、财务资助等事项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
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到 2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        达到或超过 2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
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20%,且公司       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
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达到或超过 2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公
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
                                              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金额达到或
                                              决定。
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且
未达到 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且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 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


                                          9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交易性金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等投资)的审批权限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
                                               进行计算。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规定执行。
                                               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交易性金
                                               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
                                               资等投资)的审批权限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
                                               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负责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年度经             (三)负责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年度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5%以内的金融机构融资;          审计的净资产的 5%以内的金融机构融资;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负责决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收购、出售或划转资产事
                                               项;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必
                                         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子邮件、公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子邮件、传
告、传真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         真、署名短信息、微信或者专人通知;通知
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2 日。情况紧急,        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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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
                                              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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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署名短
式进行。                                      信息、微信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署名短
式进行。                                      信、微信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        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署名短信、微信送出的,
                                              以讯息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需要披露信息。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
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露信息的媒体。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
                                         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
                                         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
                                         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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