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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厚普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14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2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四川
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康隆路55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15:00至2019年8月14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季文先生。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69,98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42,463,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6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27,522,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6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人,代表股份数量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
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量
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985,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2.963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7.03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985,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99.999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2.963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7.03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泽雄、臧建建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
印章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