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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厚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0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
立和客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
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公司的各项运作规范。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状况,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相关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影响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预计的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司的2020年度经营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
家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
券业务审计资格,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四川
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
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或较低
风险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择
机购买保本型或较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或较
低风险型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三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津贴)方案及市场薪酬水平,综合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关
系,公司本次制定的薪酬(津贴)方案符合公司发展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充
分调动和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并同意将2020
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管理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
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吴 越   郭东超   李 锦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