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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厚普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0-06-11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
贵部《关于对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
【2020】第3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及
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进行逐项检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如下:
      (非特别注明,本报告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万元为计量标准。)


      问题一:
      2019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727.45万元,因“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形成的非经常性收益为2,877.20万元。请列示相关应
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时间和背景,前期已计提坏
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和计提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合理,本期转回金额和依据,交易相
关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是否存在不当会计调节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因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的具体情况
      (1)按单位列示“因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2019 年坏账准备
 序号                  单位名称                                         收回方式
                                                    转回金额
  1       客户 BSD                                         1,358.50 诉讼收回
  2       客户 XLGL                                           173.89 非诉讼法律收回
  3       客户 PDS                                            153.30 诉讼收回
  4       客户 HAXA                                           147.87 现金收回
  5       客户 CTSL                                           107.30 现金收回
  6       客户 WZXA                                           101.00 非诉讼法律收回
  7       客户 NMGHY                                          99.27 非诉讼法律收回
  8       客户 XZXA                                           88.31 现金收回



                                          1
  9        客户 NJXA                                            67.00 现金收回
  10       客户 DQZDZ                                           65.15 诉讼收回
  11       客户 SDZSY                                           63.32 现金收回
  12       客户 SZZSY                                           52.22 诉讼收回
  13       其他零星单位(共 57 家)                            400.07
                           合计                               2,877.20
       “因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金额共计 2,877.20 万元,上述款项均
已实际收回。
       (2)按形成时间和背景列示“因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应收天然气加气设备及       应收工程及         应收客户 BSD 设备
         形成时间
                                 零部件款               设计款                  款
2018 年度                                   11.76                                     114.50
2017 年度                                   95.88                                    1,244.00
2016 年度                                  502.07
2015 年度                                  443.97              21.68
2014 年度及以前                            435.20               8.15
合计                                     1,488.87              29.83                 1,358.50
       (3)按关联关系“因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情况:
       2019 年度因“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金额 2,877.20 万元,其中关联
方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金额为 273.97 万元。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因此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系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华油天然气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华油天然气各自的业务
发展要求,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应收款项均系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不存在资金占
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2、主要款项前期坏账准备计提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合理,本期转回金额和依据
       ① 客户BSD
      2017年1月18日,宏达公司与客户BSD签订《江苏大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及沼气综合利
用项目发电机组及发电上网单元成套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430万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预付货款1,358.50万元。
      公司于2018年3月和2018年10月向客户BSD出具催货函并多次催款,因客户BSD已经严重
资不抵债,无法履约且无力还款。2018年,公司对该往来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
    2019年6月,宏达公司将客户BSD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客户BSD返还宏达公司
已预付的货款1,358.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3万元。2019年9月,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宏达
公司于2019年9月收到客户BSD支付款项共计1,358.50万元。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客户BSD的欠款已全部收回,因此转回坏账准备1,358.50万元。
    ② 客户NMGHY及其子公司客户XLGL
    2018 年 1 月 3 日,公司委托天驰律师事务所对客户 NMGHY 及其子公司欠款进行催收,
客户资金困难,且欠款时间较长,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上述客户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9 年度由于国家政策支持,客户的还款意愿发生转变,公司撤回了法律委托,并积极
与客户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与客户 NMGHY 及其子公司体系进行了一系列商业谈判后,双
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收到客户 NMGHY 及其子公司客户 XLGL 回款 270.16
万元。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客户NMGHY及其子公司客户XLGL收回欠款273.16万元,因此转
回坏账准备273.16万元。
    ③ 客户PDS
    2018 年 8 月 7 日,公司向客户 PDS 寄发法务函催收欠款,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委托
泰常律师事务所对该客户欠款进行催收,经律师确定:由于该加气站建设手续存在问题,一
直没有运营、无经营收入,资金困难,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该客户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4 月 22 日,成都
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川 0112 民初 1148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客户 PDS 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153.3 万元。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收到回款 30 万元,2019 年 6 月 28 日收到回款 123.30 万元,合
计 153.30 万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客户的欠款已全部收回,因此转回坏账准备 153.30
万元。
    ④ 客户XA分子公司(客户HAXA、客户XZXA、客户NJXA)
    近几年客户 XA 范围内收款普遍存在困难,因部分项目建成后手续不全无法运营、或项
目运行情况不好等原因,客户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款项,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客户 XA 及其
分子公司共计提坏账准备 1,421.96 万元。
    2019 年度客户 HAXA、客户 XZXA、客户 NJXA 运营情况有所好转,业务员持续与客户
保持沟通,积极催收,于 2019 年 6-12 月陆续收回欠款 303.18 万元。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客户的欠款已收回 303.18 万元,因此转回坏账准备 303.18
万元。


                                            3
    ⑤ 客户CTSL
    客户 CTSL 作为项目总承包商向厚普股份购买天然气设备,由于业主单位未向其支付项
目款项,导致其资金紧张,业务员多次催收无果,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该客户全额计提了坏
账准备。
    2019 年度,业主单位向其支付了项目款项,业务员在了解该情况后积极催收,于 2019
年 7-12 月陆续将款项全额收回。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客户的欠款已收回 107.30 万元,因此转回坏账准备 107.30
万元。
    ⑥ 客户WZXA
    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委托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对客户 WZXA 的欠款进行催收,该公
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欠款,加之公司销售人员多次催收无果,且该款项账龄长达五年以上,
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该客户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9 年初客户 XA 将客户 WZXA 站点面向社会出租经营,租金用于偿还欠款,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与客户 WZXA 签订付款协议书,客户 WZXA 承诺在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向
公司付清全部欠款 101 万元。
    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回款101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客户的欠款已收回101
万元,因此转回坏账准备101万元。
    ⑦ 客户DQZDZ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1 月 30 日,成
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川 0112 民初 4917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客户 DQZDZ 从 2018 年 12 月起每月 25 日前支付厚普股份租金
108,580 元至付清止;公司 ULSY 对上述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2018 年公司销售人员多次催收无果,且客户未按约定付款,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该客
户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9 年 5 月 5 日,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2019 年 5 月 6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
川 0112 执 1291 号),法院立案执行。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扣划申请书,请求法院对
已冻结的公司 ULSY 银行账户强制扣划 549,930 元。
    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款项 549,186 元(其中本
金 542,900 元,利息 6286 元);2019 年 7 月 1 日、2019 年 8 月 22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


                                             4
厚普股份分别收到回款 108,580 元,合计 325,740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客户的欠
款已收回 65.15 万元,因此转回坏账准备 65.15 万元。
       ⑧ 客户SDZSY
       由于客户 SDZSY 站点运行状况不佳,资金困难,公司多次催收未能收回,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该客户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019 年 1 月 30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
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19 年度客户
ZSY、ZSH 内部加强了对民营企业欠款的清偿工作,业务员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于 2019 年
10 月收回 63.32 万元。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客户的欠款已收回 63.32 万元,因此转回坏账准备 63.32 万
元。
       ⑨ 客户SZZSY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委托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对客户 SZZSY 提起诉讼;2018 年 11
月 30 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客户 SZZSY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52.22
万元。
    截至 2018 年末该客户未按民事裁决书的要求付款,且根据律师的判断该公司已停止经
营,可能被强制清算,因此公司 2018 年末对该客户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9 年 2 月,公司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19 年 2 月 15 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川 0112 执 576 号),法院立案执
行。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收到回款 52.22 万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客户的欠款
已收回 52.22 万元,因此转回坏账准备 52.22 万元。
       3、减值计提及转回的会计核算
    2018年末,公司财务部、销售部、法务部等部门结合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对其可回收
性进行了分析判断,并形成了减值报告,经相应人员审批后,财务部进行了账务处理,截止
2018年末,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共计18,322.20万元,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共计7,524.24万元。相
关减值事项经2019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019年受国家政策的支持,国有企业加强了对民营企业欠款的清偿工作,加之部分客户
经营有所改善等原因,公司通过诉讼、非诉讼法律途径等方式积极催收,收回了相应的款项,
据此转回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2,877.20万元,仅占坏账准备期初余额的11.13%,占比较小。
    因此,公司2018年坏账准备的计提及2019年转回或收回的相关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符


                                              5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当会计调节情形。
    4、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转回”的相关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不当会计调节情形。


    问题二:
    报告期内,公司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收入为49,300.37万元,同比增长56.50%工程、
设计收入为3,353.77万元,同比增长115.30%;新增贸易收入382.03万元;“其他”收入金额为
1,245.63万元,同比增长132.24%。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业务毛利率为33.23%,同比上升
6.0个百分点,工程、设计业务毛利率为12.81%。本期销售费用发生金额为6,967.83万元,同
比下降30.55%。
    (1)请说明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分季度收入实现情况,并结合所处行业需求、同
行业公司业绩情况,说明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收入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
确认收入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合规,并结合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毛利率上升的原
因及合理性。
    (2)请结合工程、设计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收入确认原则等,说明工程、设计收入
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合规,毛利率是否发生变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说明新增贸易收入的原因,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说明“其他”收入的销
售内容,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合规。
    (4)请结合销售费用细分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本期销售费用变动幅度与
营业收入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业务
    (1)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分季度收入实现情况
               项目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计
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收入      6,609.42       7,287.34   13,871.37   21,532.24   49,300.37
    公司主要客户为天然气加气站运营商,如中石油、中石化、新奥能源等,这些客户对于
系统设备采购遵守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通常上半年制定投资计划,经过方案审查、投资立
项申请与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程序,下半年执行实施,年底加快执行进度。受此影响,
公司营业收入实现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集中在第四季度,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点。

                                           6
    (2)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收入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 收入上升的外部影响因素
    天然气设备行业同业上市公司2019年度收入增长率:
    项目             厚普股份              深冷股份              富瑞特装              派思股份
收入增长率                46.55%                    26.99%               8.89%                 -23.43%
    天然气设备行业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
深冷股份     为客户提供天然气液化与液体空分工艺包及处理装置。
             专业从事液化天然气(LNG)的液化、储存、运输及终端应用全产业链装备制
富瑞特装
             造及提供一站式整体技术解决方案。
派思股份     主要从事燃气输配和燃气应用领域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
    上表选取了深冷股份、富瑞特装以及派思股份作为天然气设备行业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
较来反映天然气设备行业变动情况,但是上述公司主营产品与厚普股份存在一定差异,无法
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完全相同的可比上市公司。但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天然气设备行业
2019 年度整体的收入呈现增长趋势。公司 2019 年度的收入增长与行业的变动趋势一致。
    ② 收入上升的内部影响因素
    2019年度,公司按照发展战略在清洁能源领域进一步加大了市场开拓力度及氢能源和船
用市场的部署,公司品牌的认可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且成效显著;同时公司通过整合营销
队伍、调整营销政策、推行降本增效理念,打造、提升核心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等措施,在
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订单规模,公司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收入较去年有明显增加。
    (3)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业务2018年度毛利率为27.18%,2019年度毛利率为32.33%,同
比上升5.14个百分点。按产品类别列示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业务毛利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品类别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天然气液化加气成套设备      26,482.19        19,447.38       26.56%   15,181.90    11,988.41    21.03%

天然气压缩加气设备              3,576.63      1,939.50       45.77%    2,761.46     1,532.42    44.51%

天然气液化加气专项设备          3,163.50      2,351.05       25.68%    1,927.91     1,542.78    19.98%
页岩气场站设备及低温压
                                4,736.42      3,550.62       25.04%    3,052.87     3,291.10    -7.80%
力储罐业务
天然气加气零配件            11,341.63         6,071.70       46.47%    8,578.17     4,582.08    46.58%


                                                7
            合计             49,300.37   33,360.25   32.33%   31,502.31     22,936.79     27.19%

    从上表可以看出,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业务毛利率上涨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天然气
液化加气成套设备2019年度毛利率及销售占比均有所上升;另一方面子公司重庆欣雨压力容
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雨公司”),2019年度页岩气场站设备及低温压力储罐业
务开展情况良好,较上期毛利额增长1,424.03万元,使得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业务毛利率
上升了2.89个百分点。
       ① 天然气液化加气成套设备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平均          平均
   项目            数量       收入        成本                                          毛利率
                                                     单位售价      单位成本
2019年度            132.00   26,482.19   19,447.38        200.62          147.33         26.56%
2018年度             89.00   15,181.90   11,988.41        170.58          134.70         21.03%
变动                 43.00   11,300.29    7,458.97         30.04           12.63          5.53%
变动率             48.31%      74.43%      62.22%       17.61%            9.38%
    2019年度天然气液化加气成套设备毛利率较2018年度上升5.53个百分点。
    A、从售价变动分析:
    2019 年度天然气液化加气成套设备单位售价由 2018 年的 170.58 万元上升至 200.62 万元,
上升 30.04 万元,上升幅度达 17.61%。因售价上升 17.61%导致毛利率增长 11.83 个百分点。
    2019 年度平均售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2019 年度共实现 2 套船用加气站和 6 套氢能加气
站的销售,平均单位售价分别为 555.65 万元、446.56 万元,上述两类产品单位售价较高,拉
高了天然气液化加气成套设备的平均售价。但天然气液化加气成套设备的主要销售仍集中在
LNG 加气站、L\L-CNG、L-CNG 复合加气站,LNG 加气站的平均单位售价由 2018 年度的 155.56
万元增加至 158.98 万元,L\L-CNG、L-CNG 复合加气站的平均售价由 2018 年度的 246.15 万
元增加至 249.24 万元,变动幅度均较小。
    B、从单位成本变动分析:
    2019 年度天然气液化加气成套设备单位成本由 2018 年 134.70 万元上升至 147.33 万元,
上升 12.63 万元,上升幅度达 9.38%。因单位成本上升 9.38%导致毛利率下降 6.30 个百分点。
    扣除船用加气站和氢能加气站的影响,LNG 加气站的平均单位成本由 2018 年度的 124.26
万元下降至 117.25 万元,L\L-CNG、L-CNG 复合加气站的平均单位成本由 2018 年度的 188.50
万元下降至 181.38 万元,分别下降 7.01 万元、7.12 万元。
    公司的 LNG 加气站、L\L-CNG、L-CNG 复合加气站,通常情况下,由于不同加气站的
投资规划、建站基础条件、市场需求存在差异,用户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要求公司配置不同的


                                            8
关键设备及不同规格型号的零部件,如泵橇的基本配置(可分为一橇单泵、一橇双泵、一橇
三泵等规格)、每一泵橇配备的加气机数量及规格(一机到六机不等,每一加气机又可分为单
枪、双枪等,并可根据客户需求配置不同数量的质量流量计)、LNG 储罐的大小及绝热方式
(容量可分为 30m、50 m、60 m、100 m等;绝热方式可分为多层缠绕、珠光砂等)、现
场真空管路数量、以及气化器、触摸屏等零部件的规格和数量等各不相同,且客户有时会指
定设备及零部件品牌。由于不同规格、不同品牌的设备及零部件价格不同,加之设计总体要
求、软件系统的差异,导致公司向客户交付的成套设备的单位成本存在差异。
    受 2019 年公司采购资金支付能力提高的影响,公司在供应商处获得了更好的议价能力,
储罐等主要零部件的采购均价较 2018 年有所下降,其中储罐的采购均价从 2018 年的 40.95
万元降低至 2019 年的 38.79 万元,有效降低了产品单位成本。
    另一方面,2019 年度产量较 2018 年度有所上升,摊薄了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
    ② 页岩气场站设备及低温压力储罐业务毛利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子公司欣雨公司前期的主要产品为储罐,由于储罐的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偏低,2018
年欣雨公司开始逐步调整产品结构,从单一的低毛利的储罐产品,逐渐转向毛利率较高的撬
装设备、场站设备。由于撬装设备、场站设备均为非标准件设备,无历史产品成本数据为报
价提供充分的依据,加之非标准件设备的制造周期比常规产品更长,导致最终实际成本高于
报价金额,毛利率为负。
    经过2018年的技术积累和沉淀,2019年度公司大力推动场站和撬装设备业务规模的增长,
毛利率较高的撬装设备、场站设备销售占比上升至78%;另一方面,欣雨公司2019年度建立
了相对合理完善的报价机制,确保完工后的产品实际成本与预测相差不大,因此2019年度欣
雨公司的毛利率较上期显著上升。
    2、工程、设计业务
    (1)工程、设计业务的经营模式和收入确认原则
    ① 经营模式:宏达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施工和工程设计业务。其中工程施工包括三种形式:
EPC工程: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PC工程:合同范围一般包含主材
及主设备采购、工程施工;C工程:清包工程,主材及主设备由甲方提供,仅承接工程施工
及工程辅材。
    ② 收入确认原则:在期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施工收入;在设计成果移交客户时
确认设计收入。
    (2)工程、设计收入增长的原因、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 年度宏达公司因工程项目管理不善,出现大额亏损,2019 年度基于公司业务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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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宏达公司着力发展工程设计类业务,本报告期设计收入有了明显提升。
    工程、设计业务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为:2018 年度宏达公司将已经发生的水富至昭通
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成本 3,619.33 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成本,由于预计未来不能够得到补偿,
未同时确认收入。而 2019 年无此因素影响。
    3、贸易收入及“其他”收入
    (1)贸易收入
    为进一步加大公司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市场影响力,并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公司看好
国内天然气贸易业务的发展,公司2019年度新设子公司厚普能源(浙江舟山)有限公司、广
州厚普惠通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能源贸易,以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
    天然气贸易业务具体的模式为:公司向上游供应商采购非管输天然气,一般包括液化天
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煤层气等,通过储罐等汽车运输方式,运送至与客户约定的气源接
装点,实现销售收入,相关业务具有可持续性。
    (2)“其他”收入
    2019年度其他业务收入1,245.63万元,主要系房屋租赁收入、LNG成套设备站点租赁收入、
维修服务收入、服务费收入等。
    2019年度其他业务收入相比2018年度增长709.28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列示如下:
    ① 公司自2018年6月起,逐步将龙泉驿区生产基地厂房等对外出租,2018年度实现租赁
收入165.19万元,随着租赁企业及租赁面积的增加,2019年度实现租赁收入559.60万元,增加
394.41万元;
    ② 子公司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西南油气分公司签订《水套炉维修合同》,2019年度共完成13台水套炉维修并经客户验收后,
确认了维修收入108.84万元。
    4、销售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19 年度与 2018 年度销售费用对比情况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变动金额
职工薪酬                               2,555.62          4,034.34          -1,478.72
日常销售费用(办公费、差旅
                                       3,149.53          4,032.65           -883.12
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用等)
运输费                                     569.38        1,054.86           -485.48
维修费                                     566.43          702.80           -136.37

                                           10
房租费用                                   126.87               207.85               -80.98
           合计                          6,967.83            10,032.50          -3,064.67
    2019 年度销售费用较 2018 年度下降 3,064.67 万元,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① 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 2019 年度为 2,555.62 万元,2018 年度为 4,034.34 万元,2019 年度
相较 2018 年度减少 1,478.72 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公司平均人数                                              776.00                1,065.00
销售费用中核算的平均人数                                  230.00                     336.00
销售费用-职工薪酬                                        2,555.62               4,034.34
人均薪酬(销售费用部分)                                    11.11                     12.01
    注:公司平均人数=(期初人数+期末人数)/2

销售费用-职工薪酬的变动金额                                                     -1,478.72
其中:人数减少的影响                                                            -1,273.06
      人均工资变动的影响                                                         -207.00
    公司平均的销售人员人数由 2018 年度的 336 人下降至 230 人,因销售人员人数的下降,
导致 2019 年度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下降 1,273.06 万元;
    从两年人均薪酬来看,2018 年度为 12.01 万元,2019 年度为 11.11 万元,2019 年度人均
薪酬略有下降,因人均薪酬的变动导致 2019 年度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下降 207.00 万元。
    ② 日常销售费用:
    日常销售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费、汽车费用等,2019 年度 3,149.53 万元,2018
年度 4,032.65 万元,2019 年度相较 2018 年度减少 883.12 万元。
    公司 2019 年度全面推行“降制造成本、降人力成本、降采购成本、降库存、降费用”等
举措,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成本费用控制及考核方案,严格执行预算管
理、强化过程管控,各项费用开支均有大幅下降。
    ③ 运输费
    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 2019 年度为 569.38 万元,2018 年度为 1,054.86 万元,2019 年度相
较 2018 年度减少 485.48 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系:
    A、公司 2019 年度全面推行“降制造成本、降人力成本、降采购成本、降库存、降费用”
等举措,物控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更加精细化的运费管理制度,严格管控物
流费用,实行多家物流公司共同比价制度,有效降低了设备运输成本;

                                          11
       B、运输费中单价较高的系大型储罐的运输费,2019 年储罐采购数量较 2018 年有所下降;
同时公司尽量减少了诸如客户指定供应商等不利商业条款,采取了就近采购的原则,减少了
运距,导致运输费用减少。
       ④ 维修费
       销售费用中的维修费 2019 年度为 566.43 万元,2018 年度为 702.80 万元,2019 年度相较
2018 年度减少 136.37 万元。维修费主要是公司天然气加气站点的售后维修费用,2018 年建
成 89 个站点,2017 年建成 162 个站点,维修费在一定程度上与当期的销售收入存在滞后的
变动关系,2019 年度的维修费主要系对 2018 年建成站点的售后维修,因此相较 2018 年度又
所下降。
       ⑤ 房租费用
    销售费用中的房租费主要系公司技术服务部门在公司设备主销地租赁房屋开设办事处产
生的费用,2019 年度为 126.87 万元,2018 年度为 207.85 万元,2019 年度相较 2018 年度减
少 80.98 万元。公司 2019 年度全面推行“降制造成本、降人力成本、降采购成本、降库存、
降费用”等举措,通过优化办事处设置、控制办事处员工房屋租赁的标准、换租性价比更高
的房屋等措施,有效降低了公司房租费用。

       (2)2017 年度-2019 年度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销售费用                             8,072.63             10,032.50              6,967.83
营业收入                            73,892.53             37,038.96             54,281.80
占比                                  10.92%                27.09%                12.84%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92%、27.09%、12.84%,
2019 年度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略高于 2017 年度,远低于 2018 年度。
       (3)2019 年度销售费用变动原因
       综上所述,2019 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46.55%,但销售费用同比下降 30.55%的主要原
因列示如下:
       ① 公司通过对人员结构优化调整,员工人数较上期有所下降,导致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
下降;
       ②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强化过程管控等措施,有效减少了日常销售费用、运输
费、办事处房租费用的开支。
       5、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收入增长、毛利率增长、销售费

                                                12
     用变动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变动原因合理。


         问题三: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19单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涉诉金额合计8,672.99万元,其中2单案件
     公司作为被告涉诉。列表说明各涉诉案件的具体原因和背景,涉诉金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计提资产减值或预计负债情况,计提是否合理、充分,相关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
     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
       (1)公司作为原告的涉诉案件
                                                                                      截止
                                                                                     2019 年            诉讼(仲裁)
                                                                            涉案               减值准
序号         被告                      具体原因和背景                                末应收             进展或结
                                                                            金额               备余额
                                                                                     款项余                果
                                                                                       额
                     双方于 2012 年签订《LNG 撬装加气站设备购销合同》,
                                                                                                        已调解结
                     合同总价 243 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
                                                                                                        案。公司已
                     设备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 138.2
        三门峡昆仑                                                                                      申请强制
                     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未予支付。经公司催收,被告于 2017
 1      能源有限公                                                          104.80    104.80   104.80   执行,无可
                     年 3 月向公司出具《LNG 设备款还款计划表》,但仍未
        司                                                                                              供执行财
                     按计划支付。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
                                                                                                        产。执行终
                     仍拖欠公司货款 104.8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
                                                                                                        本。
                     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于 2014 年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
                     同总价 219 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
        平顶山新奥   备交付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使用,被告应按照合                                     已调解结
 2      清洁能源有   同约定支付公司全部款项。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截止         153.30                      案。款项已
        限公司       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153.3 万元,公司于                                    付清。
                     2019 年 2 月 15 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双方于 2015 年签订《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补充协
                     议》,合同总价 324.8 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按合同
        山西压缩天
                     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并经被告验收使用,但被告却                                     已调解结
        然气集团运
 3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仅支付了 97.44 万元。公      227.36                      案。款项已
        城有限公司
                     司多次催收未果,截止申请仲裁之日,被告仍拖欠公                                     付清。
        万荣分公司
                     司货款 227.36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向运城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3
                                                                                    截止
                                                                                   2019 年            诉讼(仲裁)
                                                                          涉案               减值准
序号        被告                     具体原因和背景                                末应收             进展或结
                                                                          金额               备余额
                                                                                   款项余                果
                                                                                     额
                    双方自 2011 年起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 1843.387
                    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
       湖北新捷天                                                                                     已调解结
                    并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经被告验收使用,被告
 4     然气有限公                                                         353.62                      案。款项已
                    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公司全部款项。公司多次催收未
       司                                                                                             付清。
                    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353.62 万元,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向武汉海市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于 2010 年至 2013 年间,就 LNG 和 CNG 加气设                                  已调解结
                    备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 2299.4952 万元。合同                                 案。公司已
       宁夏宝塔油   订立后,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经被告验                                    申请强制
 5     气销售有限   收合格并使用,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公司多        387.71    323.61   312.87   执行,无可
       公司         次催收未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供执行财
                    387.71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向成都市龙泉驿                               产。执行终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

                    双方于 2013 年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 435 万元。
                                                                                                      二审判决。
       宿州市汇盛   合同订立后,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并经
                                                                                                      公司已申
 6     汽车服务有   被告验收使用,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公司多        234.00    175.00   175.00
                                                                                                      请强制执
       限公司       次催收未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234
                                                                                                      行。
                    万元,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
                                                                                                      公司已申
                                                                                                      请强制执
                                                                                                      行,执行中
                                                                                                      与被告及
                    2013 年 11 月双方签订《加气站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合
                                                                                                      其股东德
                    同》,合同总价 312.2 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按合同
                                                                                                      元汽车集
       榆林市华油   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设备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使用,
                                                                                                      团达成和
 7     甘露天然气   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仅向公司支        218.54    218.54   218.54
                                                                                                      解协议,由
       有限公司     付了共计 93.66 万元货款。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截止申
                                                                                                      于对方未
                    请仲裁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218.54 万元,公司
                                                                                                      履行和解
                    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协议,现已
                                                                                                      起诉德元
                                                                                                      汽车集团,
                                                                                                      等待法院
                                                                                                      开庭通知。
                    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被告建设 LNG 标准站与公司签
                    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向被告交付了相                                    已调解结
       山东新能昆
                    应的设备,并由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且经被告验收合                                    案。公司已
 8     仑能源有限                                                         173.22    150.28   120.12
                    格后正常运行,公司也依约对被告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申请强制
       公司
                    和正常售后服务,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6 年 10 月                                 执行。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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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诉讼(仲裁)
                                                                           涉案                减值准
序号        被告                     具体原因和背景                                  末应收               进展或结
                                                                           金额                备余额
                                                                                     款项余                  果
                                                                                       额
                    诺于 2017 年 6 月前支付 171.207 万元及诉讼费,公司
                    基于长期友好合作的目的向法院申请撤诉,但被告仅
                    于 2017 年 1 月向公司支付 10 万元,后经多次催告都
                    拒不付款, 2017 年 8 月 2 日公司再次向成都市龙泉驿
                    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双方于 2013 年 8 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 562.8
                    万元。合同订立后,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                                     已调解结
       延川华油天
                    并经被告验收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公司全                                       案。被告正
 9     然气有限公                                                          168.84     168.84   168.84
                    部款项。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截止申请仲裁之日,被                                       在破产清
       司
                    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168.84 万元,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                                  算。
                    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于 2016 年 5 月签订《淮北加气站合同》,合同总
                    价 148.8 万元;2016 年 10 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价
       安徽国皖邦   变更为 137.8 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向被告履行                                    已调解结
 10    文天然气有   了发货义务,且货物已经被告验收确认完好,但被告         137.80     137.80    68.90    案,执行
       限公司       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截止申                                       中。
                    请仲裁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137.8 万元,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4 年 3 月双方签署《买卖合同 》,合同总价为 287.3                                  法院已一
       张家口华气   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设备的安装                                       审判决。公
       张运天然气   调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实际向公司支付货                                       司已申请
 11                                                                        114.92     114.92   114.92
       销售有限公   款共计 172.38 万元,尚欠货款 114.92 万元,此款履行                                   强制执行,
       司           期限已届满,经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公司于 2017 年 8                                     无可供执
                    月 2 日将被告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行财产。
                    双方于 2011 年 7 月签订了《LNG/L-CNG 加气站设备
                    供货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公司向被告提供加气                                       执行过程
                    设备产品,合同总价 543.4 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                                    中,被执行
       重庆华油天
                    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安装调试合格,而被                                       人宣告破
 12    然气有限责                                                          147.36      38.46    38.46
                    告仅向公司支付了 396.04 万元货款,并没有按约定支                                     产。现破产
       任公司
                    付剩余款项,经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欠,仍未                                       清算完毕,
                    支付剩余款项 147.36 万元,2017 年 7 月 20 公司向重                                   本案终结。
                    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金额 345
                    万元。该合同设备在 2016 年 10 月 24 日由被告收货,                                   二审判决:
       山西龙城明   并于 2016 年 12 月安装调试验收。合同订立后,公司                                     被告支付
 13    道天然气有   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并经被告验收使用,但         138.00     207.13   162.84    公司合同
       限公司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公司全部款项。公司多次催                                       余款 55.69
                    收未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公司货款 138 万                                      万元。
                    元,因此公司于 2018 年 1 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14    云南藏燃能   2017 年 6 月,宏达公司与被告签订《迪庆天然气输气      3,938.58     3,200     3,200   已立案。被



                                                          15
                                                                                     截止
                                                                                    2019 年            诉讼(仲裁)
                                                                           涉案               减值准
序号      被告                        具体原因和背景                                末应收              进展或结
                                                                           金额               备余额
                                                                                    款项余                 果
                                                                                      额
       源开发有限   管道工程 EPC 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35,000.00                                    告提起管
       公司         万元。宏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 3,500.00                                    辖权异议
                    万元,同时收取定金 300 万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                                    并上诉,等
                    同。2020 年 3 月 26 日,宏达公司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                                 待上诉结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3,500.00                                  果。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438.58 万元。
                    2018 年 4 月,宏达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宏达公司将
                    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8 号 13 栋房产出售给被告,                                  一审已判
                    合同金额 2,150.00 万元。合同定金 1,000.00 万元,已                                 决:解除宏
                    于 2018 年 4 月收到。宏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                                  达与被告
       四川天首合
                    给被告使用,待付清购房尾款后办理房屋产权所有人                                     签订的协
       生能源有限
                    变更登记手续。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由于被告涉嫌组                                     议,判令被
       公司、成都
 15                 织、领导传销活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于 2019 年       872.50   不适用    不适用   告支付宏
       新都南丰康
                    7 月 31 日向宏达公司出具《查封决定书》,对该房产                                   达公司房
       复医院有限
                    进行了查封。                                                                       屋占用费
       公司
                    2019 年 8 月 4 日,宏达公司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                                  227.5 万元。
                    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判                                     判决已生
                    令被告退还标的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及房                                     效。
                    屋占用费共 872.50 万元。

                    公司于 2014 年和 2016 年向胜利能源公司交付了安装
                    材料,金额合计 102.93 万元,双方于 2017 年 2 月共同                                经法院调
                    进行了以上物料的收方结算验收,以上款项胜利能源                                     解,双方达
       山东胜利能   公司均未向公司支付;2014 年 9 月双方签订了《采购                                   成协议,被
       源有限公     安装承包合同》,合同总计金额 313.2 万元,公司按各                                  告于 2020
 16    司、山东胜   合同约定已履行完设备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剩余货         159.01    144.55    30.12   年 12 月前
       利股份有限   款 41.623 万元胜利能源公司未支付,总计剩余 144.55                                  分批完成
       公司         万元货款未支付公司。经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截止起                                     货款的支
                    诉之日,胜利能源公司仍欠公司货款 144.55 万元及违                                   付。执行
                    约金 14.455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将胜利能                                中。
                    源公司起诉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双方于 2014 年至 2015 年间签订数份设备采购合同及                                   经法院调
                    有关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利华晟能源公司向公司购买                                     解,双方达
       山东利华晟   CNG、LNG 等设备及相关安装服务,公司按各合同约                                      成协议,被
       能源有限公   定已履行完设备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利华晟能源公                                     告于 2020
 17    司、山东胜   司总计剩余 234.882 万元货款未支付公司。经公司多次      258.37    234.88    93.74   年 12 月前
       利能源有限   催收未果,利华晟能源公司仍欠公司货款 234.882 万元                                  分批完成
       公司         及违约金 23.4882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将胜                               货款的支
                    利能源公司起诉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付。执行
                    院。                                                                               中。

       上述涉诉案件的相关对象中榆林市华油甘露天然气有限公司、延川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16
张家口华气张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子公司,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系公司关联方。
    上述涉诉案件相关事项公司减值准备计提合理、充分,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2)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
    ① 黄文辉、李小军及新余精阳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7日,北京驭能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文
辉、李小军及新余精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共同协商建设新余
万商红商贸物流中心屋顶40MW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约定黄文辉、李小军协助项目落地、立
项备案、场地租赁等事宜,技术咨询服务费按0.3元/W计算。
    《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签订后,宏达公司与新余精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
《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系统设备成套合同》,宏达公司承包万商红商贸物流中
心屋顶20MW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及系统集成服务,合同金额1.16亿元。
    后因租赁的场地不符合项目建设需求及光伏市场发生波动,宏达公司与北京驭能者决定
终止该光伏项目。
    2018年2月6日,黄文辉、李小军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新余精
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驭能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驭能者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宏达公司和本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北京天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驭
能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宏达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58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赔付勘察
设计费等57.75万元。北京驭能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2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冻结新余精阳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天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驭能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驭能者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宏达公司和本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
其余财产。宏达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13栋房产因此被冻结。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天泰恒业科技有限公
司和宏达公司赔偿黄文辉、李小军经济损失52.50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2019年3月15日,黄文
辉、李小军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5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
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19年12月1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北京天泰恒业科技有限
公司与黄文辉、李小军及新余精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北京天
泰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宏达公司赔偿黄文辉、李小军经济损失52.50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2020
年4月,法院告知宏达公司黄文辉、李小军已提起上诉,现等待二审法院通知开庭。


                                        17
    公司根据预计的该案件赔偿金额,确认预计负债100.00万元。
    ② 河南新捷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与河南新捷能源有限公司于2011年至2012年间签订了多份设备订购及相关服务合
同。2016年11月24日,双方就所签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对账,经双方签字确认,公司欠付河南
新捷公司账款242.31万元。对账后双方未能就返还预付款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河南新捷公司
2018年8月30日将公司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河南新捷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新捷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31日,
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8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于2019年12月1月之前支付河南新捷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96.70万
元,原告河南新捷能源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别无纠纷。
    2019年12月5日,公司根据河南新捷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指定付款函》,将196.70万元
支付至洛阳新捷能源有限公司。
    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不涉及预计负债的情形。
    2、信息披露的情况
    2020年3月30日,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
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截至2020年3月30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4,389.64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96%。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披露了此部分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
包括宏达公司起诉云南藏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首合生能源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南丰
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起诉山东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利华
晟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能源有限公司的案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单笔达到披露标准
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
事项相关的资产减值或预计负债计提合理、充分,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问题四:
    报告期末,公司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11亿元,同比下降10.75%,
其中应收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4,221.93万元,应收工程、设计款6,871.10万元,截至期
末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期新增计提坏账准备283.76万元。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18
为6,638.26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5,078.17万元。
    (1)请说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欠款方的具体情况,与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前期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计提是否
合理、充分。
    (2)请说明前五名应收款项的形成背景,前期及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计提是否合
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情况
                 应收天然气加气设                                       其中:
    项目                             应收工程及设计款     合计
                  备及零部件款                                        关联方金额
2018 年末                 5,528.68             6,900.93   12,429.61        1,798.16
2019 年末                 4,221.93             6,871.10   11,093.03        1,554.25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欠款方为关联方的金额为 1,554.25 万元,均为关联方华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因此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系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华油天然气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华油天然气各自的业务
发展要求,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因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
务资助的情形。
    (2)前期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2018年末全额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应收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
5,528.68万元;二是子公司宏达公司应收工程和设计款6,900.93万元。
    应收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2018年末全额计提减值的原因:公司2018年度加大了应
收账款催收力度,由公司法务部或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追偿。2018年底
由财务部、销售部、法务部根据催收及诉讼等情况,共同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了判断,
对于已由法院判决但客户拒不偿还、客户已无可执行财产已经法院判决终止执行、经律师核
实客户已缺乏履债能力、经销售部门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全额计提减值。
    宏达公司应收工程和设计款2018年末全额计提减值的原因:除应收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2,925.34万元外,剩余应收账款主要系厚普股份并购宏达公司前形成的应收账款,
款项时间较长,部分项目存在质量纠纷,经公司多次催收仍未收回。同时,根据未来的经营


                                          19
规划,宏达公司着力发展工程设计类业务,导致宏达公司与原工程业务相关的人员变动较大,
对并购前款项的催收造成较大影响,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
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19年度客户ZSY、
ZSH等国有企业加强了对民营企业欠款的清偿工作,加之部分客户经营有所改善等原因,公
司通过诉讼、非诉讼法律途径等方式积极催收,收回了相应的款项,据此转回了已计提的减
值准备1,518.70万元,仅占坏账准备期初余额的8.29%,占比较小。前期坏账准备计提合理、
充分。
       2、前五名应收款项的相关情况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是否存在
                                     应收款          坏账准备    应收款     坏账准备    关联关系
               单位
                                     款余额            余额      款余额       余额
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925.34         2,925.34   2,925.34    2,925.34      否
成都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218.00         1,218.00   1,218.00    1,218.00      否
云南中油华气天然气有限公司             886.59          886.59     886.59      886.59       是
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857.21       25.72       否
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94.24             8.83    751.12       22.53       否
               合计                  5,324.17         5,038.76   6,638.26    5,078.17      否
       ① 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收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道远”) 2,925.34 万元,系江苏大
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及沼气综合利用项目工程款。
    2018 年 5 月,宏达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道远支付拖
欠的工程款。2018 年 9 月 26 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江苏
道远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拖欠宏达公司工程款和应付利息。宏达公司多次催收,对方
均表示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履约。
    另一方面,2018 年公司委托航天长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可行性及经济性
进行评估,项目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沼液无法消耗,存在投产后无法连续稳定运行的风
险。
    2018 年度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对该款项进行了催收,基于项目的评估结果,公司拟终止
该项目建设,公司管理层判断该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故 2018 年末全额计提了该应收账款
减值准备 2,925.34 万元。
       ② 成都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
    对成都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形成于公司并购宏达公司之前。
    2014 年 10 月 20 日,宏达公司与英山县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英山县管道天然
气和 L-CNG 项目建设工程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 2,090.00 万元。
    2015 年 6 月 1 日,宏达公司与英山县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湖北英山县工程
L-CNG 加气站二期扩建加油站工程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 158.00 万元。
    截至 2015 年末,上述工程全部完工,宏达公司累计确认收入 2,248.00 万元,累计收款
1,030.00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 1,218.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10 日,英山县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宏达公司签订工程款支付三方协议书,由成都恒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
    应收账款形成于公司并购宏达公司之前,2018 年度经销售人员多次催收仍未收回,另一
方面,根据未来的经营规划,宏达公司着力发展工程设计类业务,导致宏达公司与原工程业
务相关的人员变动较大,对并购前款项的催收造成较大影响,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基于 2018 年度上述款项的催收结果,在 2018 年末调整宏达公司未来经营规划时,公司
管理层判断该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故 2018 年末全额计提了该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1,218.00
万元。
    ③ 云南中油华气天然气有限公司
    应收云南中油华气天然气有限公司 886.59 万元系天然气加气设备款,2018 年公司委托律
师进行催收,经核实该公司因先前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公司财产均已被法院查封
处置,且多数站点处于停业状况,经营困难,缺乏付款能力,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公司 2018 年 1 月委托律师对该款项进行催收, 2018 年 9 月收到律师出具的案件分析意
见书,在此基础上,2018 年末公司管理层结合财务部、销售部、法务部的意见判断,款项收
回的可能性较小,故 2018 年末全额计提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
    上述款项 2019 年度的收款结果及预计收回的可能性与 2018 年度无差异。
    ④ 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与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加气站设备销售合同,2019年公司完成
了陇县宝汉高速陇县服务区南、北区LNG站、靖边县G20靖边西服务区南、北区LNG站等9个
站点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经客户验收,公司2019年合计确认含税收入1,558.22万元,截止2019
年末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857.21万元。2019年末,公司按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根据该
款项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5.72万元。截至2020年6月2日,2020年收款389.75万元。公司对该客
户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⑤ 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与中燃物资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中燃物资公司销售LNG

                                          21
气化站或汽化器。2019年度公司完成了北京房山周口店LNG站、宝鸡陈仓LNG气化站、崇左
中燃LNG气化站和八门城LNG气化站4个站点以及30台气化器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经客户验
收,公司2019年合计确认含税收入1,004.55万元。2018年末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294.24万元,
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751.12万元。公司按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根据该款项账龄计提
坏账准备,2018年末、2019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8.83万元、22.53万元。公司对该客户坏
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3、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前期和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
充分,欠款方除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关联方外,不存在其他关联方,不存
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问题五:
     报告期末,公司前五名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5,682.51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5,311.82万
元。请说明第四名、第五名其他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前期和本期对前五名其他应收
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
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第四名、第五名其他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1)其他应收款星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阜科技”)的形成原因和背
景
     星阜科技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咨询、营销和协调工作。2019年度匈牙利国有新能源企业
Mahart Magyar Hajozasi Zrt公司举办“匈牙利LNG岸基综合站”示范项目公开招标。公司受星
阜科技引介,作为设备供应商参与了该项目。鉴于星阜科技特有的项目推介能力和渠道,公
司于2019年11月与其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由星阜科技协助公司进行匈牙利项目的招投标、
谈判等工作。公司于2019年12月支付项目保证金121.67万元。目前公司已收到“匈牙利LNG
岸基综合站”示范项目中标通知书,正处于技术和商务条款商议阶段,尚待签订正式合同。
     (2)其他应收款云南云东燃气有限公司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宏达公司与云南云东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东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就曲靖经
济开发区天然气管道项目(以下简称“曲靖项目”)签订了《曲靖经济开发区天然气管道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执行总价4,000.00万元。2016年12月8日,宏达公司按合同约
定向云东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0.00万元。


                                         22
    2019年,双方完成工程项目结算,曲靖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2,781.84万元。截止2019年12
月31日,已累计收回工程款2,781.84万元、履约保证金280.00万元,尚余120.00万元履约保证
金未退回。
       2、前期和本期对前五名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是否存在
              单位               其他应收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    坏账准备
                                                                                       关联关系
                                 款余额           余额         款余额        余额
云南藏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200.00         3,200.00    3,200.00    3,200.00   否
云南中城输配气有限公司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否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319.98          232.00      240.84       48.17    否
星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21.67         3.65   否
云南云东燃气有限公司                  400.00          80.00      120.00       60.00    否
合计                               7,919.98         5,512.00    5,682.51    5,311.82   否
       ① 云南藏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6日,宏达公司与云南藏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迪庆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
PEC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5,000.00万元。宏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3,500.00
万元,同时收取定金300万元。
    该合同约定项目应于2018年8月31日完工,由于宏达公司自身资金筹措原因,未开工建设
该项目,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导致履约保证金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8年末公司按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计提减值准备3,200.00万元。
    上述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
资助情形。
       ② 云南中城输配气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2日,宏达公司与云南中城签订“水富至昭通天然气输送管道项目总承包合
同”,包括154KM输送管道工程、站场及阀室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22,100.00万元,履
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0万元。
    公司多次派人催收该项目工程款,由于2018年6月12日,云南中城在未取得主要债权人宏
达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减少水富工投的出资1.58亿元,造成该保证金无法按期收
回。2018年末公司按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计提减值准备2,000.00万元。
    上述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
资助情形。



                                               23
       ③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公司子公司成都华气厚普燃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光伏电站设备购销合同,合同金额9,520.00万元,已支付货款8,568.00万元。2018年10
月,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合同金额变更为4,473.52万元,应退回货款4,094.48万元,截止2018
年末,实际退回货款1,774.51万元,剩余待退回的光伏材料款2,319.98万元转入其他应收款核
算。2018年末,公司按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计提政策,根据该款项账龄计提坏账准备232.00万
元。
    2019年12月,收回欠款2,079.14万元,截止2019年末,尚余240.84万元未退回。
    上述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
资助情形。
       ④ 星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019 年末余额为 121.67 万元,公司按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3.65
万元。
    上述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
资助情形。
       ⑤ 云南云东燃气有限公司
    2018 年末,应收云南云东燃气有限公司保证金余额为 400.00 万元,公司按其他应收款的
坏账计提政策,根据该款项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80.00 万元。2019 年 12 月收回 280.00 万元,
2019 年末余额为 120 万元,公司按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60.00 万元。
    2020 年 5 月,宏达公司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云东燃气有
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 120.00 万元及违约金。经法院调解,2020 年 5 月 21 日,双方达成和
解:扣除项目消缺整改费等 9.38 万元,云南云东燃气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退
还履约保证金 110.62 万元。
    上述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
资助情形。
       3、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前期和本期前五名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计提合理、充分,欠款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问题六:
       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项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额为1.71亿元。请说明将“分布式


                                            24
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 年底宏达公司光伏项目客户已完成 37.14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并网发电,
由于光伏行业上网电价下调及补贴政策的变化,项目公司暂时无法将光伏电站出售变现,导
致无法支付宏达公司工程款。考虑到光伏项目客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基于谨慎性
原则,宏达公司未确认光伏项目的销售收入。
       宏达公司与光伏项目公司签订的《系统相关设备及成套合同》中的约定:“发包人承诺在
未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前,新形成的资产全部归承包人所有”。客户未付款之前,考虑已建成
的光伏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及经营收益,为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宏达公司管理
层决定按原合同约定暂代管已建成的光伏项目,故财务部门根据管理层的初步意见,将光伏
项目发生的建造成本从存货-工程施工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目前光伏电站项目仍由
宏达公司代管,待第八批光伏补贴项目名单及后续光伏补贴政策明确后,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况最终确定处理方案。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存在减值
       (1)光伏项目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项目公司                         2019 年度销售收入            2019 年度净利润
盘锦俊谊科技有限公司                                                394.18                       30.73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兆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191.36                         4.70
平原协泰太阳能有限公司                                              178.90                       15.23
红安煜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214.13                       10.34
盐城市大昌光伏有限公司                                              417.38                       -25.89
合计                                                               1,395.95                      35.11
       注:盐城市大昌光伏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为-25.89 万元,主要原因系按江苏电力调
度控制中心的要求,对于 10KV 以下的新能源电站,需完成 SVG 及电能质量检测,发生相关
检测费用 42.50 万元。
       (2)光伏项目不存在减值的相关测算过程及依据
                                                                              2019 年      2019 年税
                      实际装                                每瓦   2019 年
                                 金额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金及运营
        项目名称      机容量                                电价   电费收入
                                            发电量(w)                         (不含     成本(不含
                      (MW)                              (元)
                                                                                  税)       折旧)
 盘锦俊谊科技有限公       9.65   4,227.81    11,938,980     0.37     447.59       394.18       138.14



                                               25
 司 10MW 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
 平原协泰太阳能发电
 有限公司 4.94MW 分       4.97    2,322.06    5,133,240   0.39    202.71     178.90     47.84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煜龙红安海峡置业
 6MW 分布式光伏发电       5.85    2,795.35    5,847,900   0.42    243.33     214.13     69.97
 项目
 德工机械 3MW 分布式
                          3.06    1,423.59
 光伏发电项目
                                              5,497,740   0.39    217.11     191.36     61.27
 德方液压 3MW 分布式
                          2.25    1,044.55
 光伏发电项目
 张庄工业园屋面
 4.1MW 分布式光伏发       3.17    1,472.53
 电项目
 大冈双创园厂房屋面
 2MW 分布式光伏发电       1.66     771.60
 项目
 江苏华晖环保科技有
                                             12,133,460   0.39    474.42     417.38    175.36
 限公司 2MW 分布式光      1.61     750.67
 伏发电项目
 盐城台普、奥康、金锐
 公司屋面 2MW 分布式      1.72     814.94
 光伏发电项目
 兆盛实业屋面 3MW
                          3.21    1,485.98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合计                   37.15   17,109.08   40,551,320          1,585.16   1,395.95   492.58

       ① 各项目 2019 年度的发电量及每瓦电价,数据取自各地国家电网供电公司开具的光伏
发电(上网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各项目 2019 年税金及运营成本(不含折旧),数据取自项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
       ③ 各项目每年的折旧成本=17,109.08*95%/20=812.68 万元
       ④ 2019 年分布式光伏项目收益=2019 年度营业收入-2019 年税金及运维成本-折旧
=1,395.95-492.58-812.68=90.69 万元
       在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考虑补贴。但即使在不考虑补贴的情况下,各
电站的电费收入也能够涵盖折旧及运营成本,因此光伏项目不存在减值。
       3、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存在减
值。


                                               26
         问题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多笔与关联方或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请说
  明相关资金往来的发生原因和背景,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关联方资
  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财务资助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和背景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主要系应收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唐新潮控
  制的企业的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
         (1)关联关系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为公司持
  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唐新潮持有公司股份27,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厚普股份的关联法
  人,唐新潮为厚普股份的关联自然人,故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唐新潮控制
  的企业为厚普股份的关联方。
         (2)资金往来形成的背景及原因
       华油天然气是国内重要的天然气加气站运营商之一,唐新潮控制的关联公司同样从事天
  然气运营相关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关联方各自的业务发展要
  求,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应收款项均系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
  用。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471.28万元,应收唐新潮
  控制的企业2.30万元,共计2,473.58万元,均系天然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款。
       上述应收款项的形成时间列式如下:
         单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及以前   合计

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126.20         9.69        62.03       101.25     1,040.37          1,131.74   2,471.28
    司及其子公司

  唐新潮控制的企业           2.30                                                                             2.30

         合计              128.50         9.69        62.03       101.25     1,040.37          1,131.74   2,473.58

         (3)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9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
  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 2019 年度与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27
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预计 2019 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 2018 年度与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1,500 万元。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
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2017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 2017 年度与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
交易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认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 2016 年度与华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独立董事对本议案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
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5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预计 2015 年度与华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各报告期内,公司与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2019 年度与唐新潮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仅 52.58 万元,金
额较小,未达上述标准。
    2、与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和背景
    公司与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均系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28
资金往来,形成的原因主要系:①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性活动产生的内部交易购销款;
②由于公司采取集中式统借统还的融资政策,形成的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以上往来
款项均在合并范围内进行了抵消,未在合并报表体现,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
财务资助情形。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也不属于需审议或信息
披露的事项。
    3、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或公司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财务资助情形,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说明。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