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8-25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0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一节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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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证券发行文件和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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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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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
人员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四条 监事可向监事会召集人提出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监事
会召集人应将所收到之议案列入最近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除非监事会召集人认
为该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监事会召集人认为某监事的议
案明显不当或不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而未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时,监事会召
集人应在监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如提案人再次要求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得到一位
以上监事的附议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将该项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安排公司相
关人员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
他监事的提问。
第十七条 任何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均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提案
人一旦将撤回要求书送达会议主持人,对该议案即不再进行表决。除此情形外,
任何议案均应按会议议程的安排交付表决。
第四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电子邮件、署名短信、微信或者传真,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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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拟审议的事项(事由和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七)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六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以其他有效方式送达至监事
会主席。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七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通讯和举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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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做好现场会议的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议程;
(三)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 会议出席情况;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节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节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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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印章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印章只能用于监事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
决议、说明、声明、信函等)的使用。监事会有关文件的落款部分应当有“厚普
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字样。
第三十七条 为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且内容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而使用
监事会印章的,需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使用。除上述情况之外使用监事会印章的,
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电子邮件、口头授权等方式批准。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每次用印都
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负责文件的登记、存档和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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