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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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1)第 0194 号
目录:
1、防伪标识
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1)第 0194 号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管理层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
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
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将本鉴
证报告作为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三、管理层的责任
厚普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
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
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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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厚普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燕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梅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家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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