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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厚普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3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泰律意字[厚普股份]第 003 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FFC36 层 邮编:401120

36/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401120, P.R. China

                                       电话/Tel: 023678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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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

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起披露,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

成都市高新区康隆路 555 号八楼会议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季文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2 / 6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7 名,代表 7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代表股份 134,358,95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389%。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8,363,000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0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7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8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2,721,95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992%。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3 / 6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7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议案 8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出 1 名非独立董事。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

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不涉

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




                                  4 / 6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

独统计。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高晋康先生

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罗碧云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5 / 6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蕾                                      鲁鹏




                                         经办律师:




                                                         石广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