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2022-09-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厚普清
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厚普股份履行了持续督导
义务,现就厚普股份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厚普
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735 号)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279,052 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7.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5,124,289.08 元,扣除承销、
保 荐 费 用 人 民 币 3,301,886.79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559,523.29 元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1,262,879.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
信验(2022)第 0036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的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
款专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相关规定,并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对应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1、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厚普清洁能源(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2857601040009234 补充流动资金
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
2、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
使用,账户中的结息已划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
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
序擅自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厚普股份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厉胜磊 王钦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