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香农芯创 股票代码: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军、刘翔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住所:刘 军: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城东路 刘 翔: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8月29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授权或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农芯创”、“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农芯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述信息披露义 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 ......................................................................................................................... 19 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 指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香农芯创 指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持股比例变动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 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刘军、刘翔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信息披露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造成的。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刘军先生系刘翔先生父 亲,双方为一致行动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刘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425241953********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城东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刘翔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041979********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导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 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等 相关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与黄泽伟签署《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刘军、刘翔分别以 21.40 元/ 股的价格向黄泽伟转让香农芯创股份 11,965,253 股、9,034,747 股,合计 21,000,000 股(占香农芯创总股本的 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变动日期 变动原因 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刘军 2022.8.29 减持股份 协议转让 -11,965,253 -2.85% 刘翔 2022.8.29 减持股份 协议转让 -9,034,747 -2.15% 累计变动 -5.00%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1,965,253 2.85% 0 0 刘军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965,253 2.85% 0 0 合计持有股份 44,942,904 10.70% 35,908,157 8.55% 刘翔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4,942,904 10.70% 35,908,157 8.55% 持有股份 56,908,157 13.55% 35,908,157 8.55%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6,908,157 13.55% 35,908,157 8.55%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订时间:2022 年 8 月 29 日 2、签署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一:刘翔、甲方二:刘军 受让方(以下乙方):黄泽伟 3、转让标的股份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 7 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 价款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2)在本协议签署日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前,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 则相关现金分红由持有股份的一方享有(以除权除息分配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为准)。 (3)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转让完成日。自转让完成日起,乙方 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4、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为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为 【21.40】元/股,转让总价款共计【449,400,000.00】元,大写【肆亿肆仟玖佰 肆拾万元】。其中: 甲方一转让【9,034,747】股股份,转让价款为【193,343,585.80】元,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511】%; 甲方二转让【11,965,253】股股份,转让价款为【256,056,414.20】元,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489】%。 5、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合计 1000 万元,其中向甲方一支付定金【500】万元,向甲方二支付定金【500】万元;定 金可直接抵扣股份转让价款。 (2)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8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或其指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188,343,585.80】元;乙方向甲方二或其指定方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 【251,056,414.20】元。乙方按照上述方式在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时,均应按相同比例进行支付。 (3)各方同意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方支付至甲方或甲 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8 (4)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 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 6、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乙方应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确认文件及甲方取得完税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乙 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 户手续。 (2)甲方、乙方根据本协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 认申请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须提交的文件由甲方、乙方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交。 (3)由甲方(或其受托人)、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4)甲方中任意一方为自然人的,其转让股份应取得配偶(若有)同意转 让的书面文件;甲方可亲自或委托受托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 认手续,并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公证手续。 (5)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 相关费用。 (6)如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未能出具确认 函,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甲乙双方提交交易所出 具的协议转让确认函后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过户至乙方,则本协议终止。如 果乙方已支付约定的定金,甲方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定金按原路径无 息退回给乙方。 (7)甲方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 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申报及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如果甲方无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申报及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则本协议终止。如果乙方已支 付约定的定金,甲方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定金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 9 方。 (8)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 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7、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 协议其他方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 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违约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中 任意一方支付定金/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 付的定金/转让价款的 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 (3)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与的任何宽容、宽限, 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能视为该方 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 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4)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 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方面的重大变动;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性灾害;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突发事故的情况,导致甲方无法 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方应当在合理行为 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5)各方确认,甲方一、甲方二同意相互对彼此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8、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 (3)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②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刘翔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 有 21,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其余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变动日期 变动原因 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刘军 2022.4.8 减持股份 协议转让 -31,500,000 -7.50% 刘翔 2022.4.8 减持股份 协议转让 -39,060,000 -9.30% 合 计 -70,560,000 -16.80%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址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 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16 号 联系人:曾柏林、包婺月 电话:0563-4186119 16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17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1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安徽省宣城宁国 上市公司名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业北路 16 号 股票简称 香农芯创 股票代码 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刘 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 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 翔 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19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11,965,253 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2.85% 量及占上市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司已发行股份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44,942,904 股 比例 持股比例:10.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11,965,253 股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比例:-2.85% 后,信息披露 变动后持股数量 :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00% 义务人拥有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益的股份数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9,034,747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2.15% 变动后持股数量 :35,908,157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8.55% 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2022 年 8 月 29 日 拥有权益的股 方式:协议转让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 注: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否 □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20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侵害上 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 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未清偿 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 否 □ 解除公司为其 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21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22 (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 刘 翔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