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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宏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及通讯召开,通讯表决。本会议
通知已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通过以电话、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本次会
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由公司监事胡淑珍女士主持。本次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胜宏科技(惠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的相关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提名魏军义、周宗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就任前,原非职
工代表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
上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魏军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提名周宗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
                                       1
计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与另外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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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一、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魏军义先生,出生于 1965 年 3 月,中国国籍,MBA,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证券时报社发行部主任、证券时报社广州记者站站长、深圳商报社发行集团
龙岗发行中心经理、深圳晚报社广告部品牌部经理、深圳报业集团晶报问工网
CEO、亚洲联合卫视深圳基地总裁、深圳中幼国际教育公司及深圳前海中幼教育
基金董事副总裁。
    魏军义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魏军义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周宗华先生,出生于 1959 年 1 月,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红其拉普海关办公室主任、乌鲁木齐海关驻喀什海关纪检特派员、
中华人民伊尔克什坦海关关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吐尔尕特海关关长。
   周宗华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周宗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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