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2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经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 4 名非关联董事
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
综上,变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201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