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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宏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1  

						证券代码:300476                证券简称:胜宏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1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由于公司对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份数量均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对《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作了部分修订,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
1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3月10日
15:00至2019年3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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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开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涛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60,034,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6.7754%。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 360,034,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6.775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11,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28,311,973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股东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
                                   2
司、朱国强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034,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28,311,973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宋幸幸、刘中祥;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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