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
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769,707,9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7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为人民币 130,850,355.75 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预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意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
三、关于 2018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执行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
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
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控制严格、充分、
有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同意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
四、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同意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同意报出《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
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能按时为
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同意续聘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续聘期限为一年。
七、关于 2019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
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讨论提出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我们同意按照此方案发放 2019 年度薪酬。
同意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
八、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10 亿元授信额
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10 亿元授信额度,具体
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
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
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九、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4 亿元授信
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4 亿元授信额度,具
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
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
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授信
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
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
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
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一、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授信额
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
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
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
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二、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
10 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 10 亿元授
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
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
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十三、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后,能真实、公允的反应公司资产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