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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1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
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
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
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