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05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事前认可意见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常
程、沈毅、陈玉鹏、西安霍威卓越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4名股东以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西安霍威电源有限公司(下称“霍威电源”)
共计100%的股权;同时,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1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及充分论证,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
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3、承担本次交易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
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和要求。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依据,并经公司
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股份发行的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王首相______________
孙孝峰______________
李彩桥______________
二○一八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