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11-05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或“本所”)受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合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就 通 合 科 技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西 安 霍 威 电 源 有 限 公 司 100%股 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前 发 生 业 绩“ 变 脸 ”或 本 次
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
组问题与解答》”)的要求,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并出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
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查
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有关信息披露网站做了检索工作,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于出具本核查
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
部门、通合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通合科技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
保证:通合科技已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
或 隐 瞒 ;文 件 资 料 为 副 本 、复 印 件 的 ,其 内 容 均 与 正 本 或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 提
1
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中内容的引述,不表明
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适当
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保证
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本核查意见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
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核查意见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拥有解释境外法律或就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核查意见仅供通合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通合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部分或全部在披露材料中引
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述引用或披
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
履行完毕的情形
2
根据通合科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公开披露的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的适当核查,自通合科技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通合科技
及相关承诺方做出的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做出的承诺)以及履行
情况如下:
3
承诺
序 承诺 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履行 履行情况
号 来源 时间
期限
1、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
首 次
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下同)的情形(下称"回购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止
公 开 报告期内,
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尽快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2、股份回购价格:
发 行 2015 承诺人未有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 三 十
或 再 IPO 稳 定 年 12 违反承诺的
1 通合科技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六 个
融 资 股价承诺 月 31 情况,该承
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国内 A 股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的平均水平,同 月
时 所 日 诺事项正在
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董事
作 承 履行中。
会拟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公
诺
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
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股份回购数量
和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
司净资产金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
4
合理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4、股份回购方式:原则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股份回购。5、股份回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资本市场
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于回购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日内制定并审
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方案,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公司制定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6、股份回购的中止:自
股份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2)继续实施股份
回购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3)公司在连续 6 个月内回购公司股票
的数量超过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公司在连续 6 个月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
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税后净利润的 25%。中止实施股份回购后,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回购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公司应继续实
施股份回购。7、约束措施: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
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如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2015 报告期内,
三 十
公司控股股东贾彤颖、马 IPO 稳 定 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年 12 承诺人未有
2 六 个
晓峰、李明谦 股价承诺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月 31 违反承诺的
月
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 日 情况,该承
5
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下同)的情形(下称“增持启动情形”),在不触 诺事项正在
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履行中。
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资金来源和股份增持数
量:本人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本人
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量。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
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控股股东应按照其各自的持股份额分摊该等增持金额及股份数额,如出现个别控股
股东不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其他控股股东对该股东应该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增持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在增持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本人应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式等具
体措施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 15 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
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
月内不得出售。4、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
下任一情形,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1)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2)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
形;(3)本人在连续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超过届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
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5、本人遵
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义务。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6
1、启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下同)的情形(下称“增持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
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资金来源和股
份增持数量:本人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
报告期内,
格及本人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量。3、股份增持方案的制
2015 承诺人未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定与实施:在增持启动情形满足之日起 15 日内,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 三 十
IPO 稳 定 年 12 违反承诺的
3 祝佳霖、杨雄文、王宇、 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式等具体措施内容。公司董 六 个
股价承诺 月 31 情况,该承
王润梅 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 15 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 月
日 诺事项正在
适用)等法定义务。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履行中。
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4、
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人可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1)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
资产;(2) 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3)本人在
连续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超过届时本人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如当年入职)
实际取得的税后工资薪酬收入总额的 25%。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本人应继续
实施上述股份增持方案。5、本人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他与本人相关
7
的义务。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
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报告期内,
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
2015 承诺人未有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 股份减持 年 12 违反承诺的
4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五年
贾彤颖、李明谦、马晓峰 承诺 月 31 情况,该承
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50%;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
日 诺事项正在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
履行中。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报告期内,
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
2015 承诺人未有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 股份减持 年 12 违反承诺的
5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三年
祝佳霖、杨雄文 承诺 月 31 情况,该承
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50%;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
日 诺事项正在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本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
履行中。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015 报告期内,
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宏 股份减持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80%;在锁
6 年 12 三年 承诺人未有
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 承诺 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时将提前三个
月 31 违反承诺的
8
司 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 日 情况,该承
诺事项正在
履行中。
报告期内,
2015 承诺人未有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
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股份减持 年 12 违反承诺的
7 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 三年
员的股东王润梅、王宇 承诺 月 31 情况,该承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日 诺事项正在
履行中。
报告期内,
2015 承诺人未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三 十
股份锁定 年 12 违反承诺的
8 制人贾彤颖、李明谦、马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六 个
承诺 月 31 情况,该承
晓峰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月
日 诺事项正在
履行中。
除贾彤颖、李明谦、马晓 报告期内,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2015
峰之外,担任公司董事、 股 份 锁 定 十 二 承诺人未有
9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年 12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承诺 个月 违反承诺的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月 31
其他自然人股东祝佳霖、 情况,该承
9
杨雄文、董顺忠、徐卫东、 日 诺事项已履
杨永新、王润梅、王宇 行完毕。
公司股东徐剑、刘卿、李
文甫、张向辉、王红坡、 报告期内,
焦朋朋、侯涛涛、冉亚磊、 2015 承诺人未有
孙敬周、刘延军、张逾良、 股 份 锁 定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年 12 十 二 违反承诺的
10
杨志民、范冬兴、雷迟、 承诺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月 31 个月 情况,该承
高姗姗、白永超、尚红梅、 日 诺事项已履
祝红超、宋丽云、耿宏洁、 行完毕。
孙增强
报告期内,
2015 承诺人未有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宏源汇
公司股东宏源汇富创业 股份锁定 年 12 十 二 违反承诺的
11 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宏源汇富
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 月 31 个月 情况,该承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日 诺事项已履
行完毕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股 关于同业 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2014 报告期内,
12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贾 竞争、关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曾投 年 03 长期 承诺人未有
彤颖、李明谦、马晓峰、 联 交 易 、 资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亦不曾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 月 17 违反承诺的
10
祝佳霖、杨雄文 资金占用 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将不投资与公司产品相 日 情况,该承
方面的承 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 诺事项正在
诺 的任何经营活动,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承诺函出具 履行中。
后,本人保证将努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投资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类
似的企业,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
营活动;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
经营活动;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
损失或开支。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宏源汇富未曾投资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
关于同业 报告期内,
亦不曾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
竞争、关 2014 承诺人未有
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 动;本承诺函出具后,宏源汇富在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将不投资与股份公
联交易、 年 03 违反承诺的
13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 司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 长期
资金占用 月 17 情况,该承
公司 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以避免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
方面的承 日 诺事项正在
争;宏源汇富承诺赔偿股份公司因宏源汇富违反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而遭受或产生
诺 履行中。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2016 股 权 报告期内,
股 权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年 08 激 励 承诺人未有
14 激 励 通合科技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月 15 计 划 违反承诺的
承诺
日 实 施 情况,该承
11
期间 诺事项正在
履行中。
第 九
关于参加
十 六
独立董事
新 任 2018 期 独
培训并取
独 立 本人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九十六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 年 7 立 董
15 孙孝峰 得独立董 已完成
董 事 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月 31 事 培
事资格证
承诺 日 训 后
书的承诺
取 得
函
证书
12
根据通合科技上市后历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查询,通合科技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或承诺未
履行的情形;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通合科技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相
关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通合科技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止,通合科
技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常履行中,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或不依法履行承诺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
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以下资料:1、通合科技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半年度报告;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出具的
大信审字[2016]第 1-00744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5
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7]第 1-00336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8]第 1-00164 号《石家庄
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3、大信出具的
大信专审字[2016]第 1-00548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00556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4、大信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6]第 1-00547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
[2017]第 1-00515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 1-00559 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5、通合科技独立董事
近三年发表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内
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6、通合科技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
其提供的书面承诺等其他资料;7、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查询结果。
13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未对任何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不存
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核查对象:
1、上市公司:通合科技;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贾彤颖、马晓峰、李明谦
3、现任董事:马晓峰、祝佳霖、董顺忠、王润梅、周龙、张逾良、李彩桥、孙
孝峰、王首相
4、现任监事: 范冬兴、姚洋、刘炳仕
5、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董顺忠、祝佳霖、王润梅
本所律师查阅了以下资料: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2、主管公安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中国证监会河北监
管局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告》;4、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等网络检索结果;5、
税务、土地、房屋、质监、社保、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通合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
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
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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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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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闫鹏和
经办律师:
刘瑞峰
吕彦昌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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