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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合科技: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3-30  

                         证券代码:300491             证券简称:通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按照《利润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的约定回购注销交易
对方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1,448,575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60,761,503股减少至159,312,92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
民币16,076.1503万元变更至15,931.2928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76.1503 万元。                         15,931.2928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76.1503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931.2928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6,076.150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931.2928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万股。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上市后如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
项;                                       四十一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十二条所规定标准的购买、出售资产交
的事项;                                   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十三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四十四条所规定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本章程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使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以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六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的首届董事、股东代表    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的首届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提名外,此后董      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提名外,此后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
方式提名拟换届或增补的董事候选人,其提    方式提名拟换届或增补的董事候选人,其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
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    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拟换     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拟换
届或增补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其提名    届或增补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                                监事人数;
(四)职工代表监事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四)职工代表监事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四条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一条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含本章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应包含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程第六十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细资料。                                  资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
则为:                                    则为: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    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                                      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大    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大
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
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董事、监事候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    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    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
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则应在该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则应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其职务。                                  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表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表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选聘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     董事选聘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执行。                                 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准。                                     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交
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事项。
超过上述权限的,或依照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决定单笔
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
董事长在权限范围内,可进一步对总经理作
出授权,并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予以明
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按照本章程
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及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应遵守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如根据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策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策。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进行审批并及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其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批并及时对外
                                         披露。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二)检查公司财务;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纠正;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纠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报告。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会计报告。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新增条款,其他条款序号自动调整。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中“交易”的定义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本次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公司章程(2021年3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